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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交了交强险,醉酒情形下保险公司仍然要赔偿,但事后保险公司可以向醉酒当事人追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有先行垫付义务,而不需要承担最终赔偿责任。尽管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了醉酒、无证驾驶、车辆被盗期间肇事及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4种情况下,交强险保险公司只垫付抢救费用而不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只规定了车辆被盗抢期间肇事交强险保险公司可免责,只垫付抢救费用。即两法对其他几种情况,关于醉酒、无证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的评价有所不同。因此在2012年12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下列情形经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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