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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泄愤谎称酒店有炸弹 惊动众多警车到现场

时间:2017-9-22 16:38:33>跟律师谈谈<

“酒店里安装有炸弹!”就是一句恐吓的谎言,让武汉某五星级酒店不仅损失10万余元,还惊动了众多警力和防爆警犬。记者昨日获悉,该男子被法院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

杨某某今年30岁,湖北省麻城市人,常年在武汉打工。年初杨某某工作不顺,频繁更换工作,3月11日7时许,他在去前工作单位一家物流港拿工资的时候,想起还有一家五星级酒店没有给自己工资,再加上一直反感该酒店,于是想吓唬一下。他查到酒店总机电话,拨通后谎称酒店里安装有炸弹,要对方24小时内准备好500万元现金到民族大道光谷广场找一个穿红衣服的人。说完杨某某挂断电话,照常到物流港拿了工资。返回途中,杨某某想让酒店认为炸弹的事情属实,于是再一次拨打了电话,捂住嘴巴,更流利坚定的强调了有炸弹,要准备好现金。

11日8时10分,酒店接到恐吓电话后,立即启动暴恐预案,造成其直接经济损失10万余元。公安机关接报警后,紧急出动警车10余辆、警力30余人以及防爆犬一条,于当晚7时许将杨某某抓获归案,杨某某对其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表示索要现金的话只是为了吓唬对方,并不会真的去拿钱。

审查案件中,办案人发现杨某某所在的社区居委会认为其由于经历了家庭种种不幸,患有精神障碍。于是,请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专业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认为杨某某符合“心境障碍(双相)”的诊断,作案时辨认能力存在,有一定的泄愤现实动机,但控制能力有所削弱,故为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武昌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杨某某编造爆炸威胁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其谎称有炸弹并非以索财为目的,只是为了吓唬泄愤,应当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杨某某系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发布恐怖言论害人害己,“病从口入,祸从口出”,为出一口气,触犯法律,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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