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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借100万元债务后去世 儿子拒绝还债

时间:2017-10-18 16:24:23>跟律师谈谈<

父亲借债100万元后意外死亡,收债人将死者儿子告上法庭“父债子还”。昨日,巴南区法院披露该案详情,法院判决:没这一说,但儿子若继承父亲财产,要抵债——也就是说,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偿债金额。

2014年11月,原告杨某与借款人袁某签订《借款协议》,主要约定:袁某向原告杨某借款1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借款期限为10日,另可再宽限10天,借款利息按3‰/日标准计算,借款资金直接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该协议由原告、袁某分别在出借人及借款人落款处签字按印及盖章予以确认。随后,杨某通过银行向袁某转款100万元,摘要信息备注为“借款”。借款到期后,袁某承诺继续按照借款利息续借。

2015年1月,借款人袁某意外死亡,被告小袁是死者袁某的儿子,也是唯一的继承人。

得知袁某身亡的消息,杨某很焦急。债务人已经不在,自己的100万元借款难道要打水漂?此时,杨某想到,袁某去世前曾有公司,而且生意也做得比较顺,袁某去世后,公司和钱成为遗产,自己有权利找袁某的儿子索要债务。

杨某多次找到袁某的儿子小袁,但小袁表示对于杨某和自己父亲之间的债务不知情,拒绝还债。

无奈之下,原告杨某将小袁告到法院,要求被告小袁在继承袁某的遗产范围内向原告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借款利息。

庭审中,被告小袁明确表示放弃对袁某的遗产继承,认为自己不该被告。

法院判决

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杨某将袁某的唯一继承人小袁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袁某遗留有公司及其他财产。在当事人死亡情况下,其法定继承人应作为诉讼当事人并“承担”被继承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小袁以继承袁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原告杨某借款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

法官说法

想要继承遗产就要承担债务

承办法官称,如果继承人最终在遗产处理前并未实际继承遗产,被告小袁也无需向原告承担债务清偿义务,其合法权益也并未受到损害。

本案中的债务就是典型的遗产债务,继承人想要继承遗产就一定要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两者是不能分开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不能只索取不付出”。如果继承人不愿承担债务,我国《继承法》也做了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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