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律>刑事案例>网友相约自杀,男子竟中途放弃独留女子身亡

网友相约自杀,男子竟中途放弃独留女子身亡

时间:2018-11-30 17:40:53>跟律师谈谈<

2017年11月的一天,浦东某旅店的前台主管被惊慌而来的打扫阿姨叫了去,跟随而至一间房间,她自己也吓了一跳。原来房间里竟然有一名女死者露露。警方调取入住信息,发现了问题。原来死者所在房间并不是她本人开房的,开房的是一个王姓男子。警方找到王某后,他承认自己在上海呆了两天,并与露露在旅馆见面,然而,他们见面的目的是——相约自杀。

11月24日 王某在微博上搜索烧炭自杀的帖子,认识了家在上海的露露一番了解后,两人开始密谋相约自杀的细节。当晚,王某便买了火车票从宁波赶来上海。

11月25日中午 ,王某在露露家附近的宾馆开了间房。初次见面聊了一会,王某得知露露26岁,同样来自离异家庭,找工作不顺利,相似的经历让两人有同病相怜之感。

11月26日中午,露露带着网购的两袋木炭再次赴约。两人又到超市购买了不锈钢盆、封箱带、保鲜膜、美工刀及打火机。

晚上10点左右,两人一起将宾馆房门缝隙、室内排风扇用封箱带和保鲜膜封堵,木炭倒入盆中并由王某点燃……没过多久,房间内烟雾弥漫。

据王某回忆,炭烧了20多分钟后,他感觉喉咙难受,决定放弃自杀,并将两瓶水倒入炭火中浇灭,但露露对此却没有回应,只是坐在床边。此时,王某又提议离开:“我们走吧,算了吧。”

同时,门外宾馆服务员发现异常,敲门问:“这么大的烟,你们抽烟把被子点着了吗?”“被子没点着,我在抽烟,那我把烟掐了吧。”王某回答。最后,王某跟露露说:“要不我先走了,你自己弄吧。”露露还是坐在床边,默不作声。王某顺手撕开贴房门的胶带,关门离开了宾馆。

第四天下午3点,王某乘大巴回到了宁波。

下午4点半,服务员进房间打扫时发现了异常,就报了警。经鉴定,被害人露露属一氧化碳中毒致死。

2018年8月,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上海浦东法院提起公诉。9月11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某的父亲前来旁听,受害人露露的家属却未曾露面。

那么,对于王某的行为,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法院认为,王某决定自杀时间和地点,与被害人一起配置助眠药物,准备自杀工具、制造密闭空间,并实施点燃炭火这一实现死亡的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中毒而亡,在形式上是自杀,实质上是在被害人同意下的他杀。

同时,微信聊天证据显示,当被害人流露慌张胆怯之意时,王某予以鼓励。且被害人体弱多病,怯于单独赴死,王某的介入客观上强化了被害人的自杀意图和决心,为被害人的自杀创造了条件,因此王某在共同自杀过程中起主导作用。

此外,王某中途放弃自杀时负有阻止被害人自杀的义务,本可以救助而未救助,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到被害人本人有自杀意图及行为,王某的杀人行为是在不违背被害人本意的前提下实施,其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量。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这起关联自杀行为的案件告诉我们每个人,法律对生命的态度。刑法专家孙万怀在接受小编采访时也直言,这种由被害人同意的“自愿”是无效的,“因为我们说,不能因为被害人她自己愿意自杀,她自己想实施自杀,最后也自杀成功了,那么他的行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了,当涉及到一个生命健康的时候,哪怕被害人同意,他也违背我们善良的习俗,也违背了我们法律的基本规定。”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有侵权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删除。)

欢迎法律在线咨询 律师在线解答  法律咨询热线  婚姻律师在线咨询

 

我们是云法律网,如果您对 “网友相约自杀,男子竟” 还有其它疑问,
欢迎咨询我们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571-87425686
或者您也可以直接网上预约网上预约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