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律网在线律师获悉:6月1日和11日凌晨,22岁朱某手持铁锤窜到万城先后砸了22台取款机。目前已经被警方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当中。
22岁的朱某从小跟奶奶住,辍学后游手好闲经常受奶奶责骂。在作案前一天,其奶奶因琐事与朱某发生口角,在这过程中,骂了朱某没本事挣钱,整日游手好闲,无所事事。朱某心怀怨恨,认为是钱令其无法在家人面前抬头做人,遂产生打砸取款机的念头。朱某交代,砸取款机是发泄对钱的不满,其先后在不同地方打砸取款机,多达22台,已经造成严重的影响与数额较大的经济损失,给取款民众带来极大恐慌与不便。目前,朱某已经被刑拘。
云法律网在线律师分析:以报复社会的心理实施打砸行为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后果的是涉嫌犯罪的,朱某打砸取款机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犯罪,其将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云法律网在线律师提醒广大网友,理性对待生活的压力,不要肆意妄为,否则面临的将是法律严厉的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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