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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个微信群里发了一个说明,然后有一个律师就我的这个说明截图发帖,我就是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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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四川成都市]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5-11-25 11:39:39

我在一个微信群里发了一个说明,然后有一个律师就我的这个说明截图发帖,现在帖子已经转发过5000了。而且矛头直指我发说明的那家公司。但那个律师在整片帖子中都是说以中立为名。我就是想问一下,他的行为是否对我构成侵权?

律师解答
[上海上海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不管您的说明内容的指向性如何,就说明本身而言,是您独立完成的具有独创新的文字作品,您完成之时即享有著作权。对方截图发帖的行为侵犯了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建议您可以先与对方协商,要求其撤回帖子,消除影响,并向您赔礼道歉。若是协商失败,建议您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
  《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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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执业机构: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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