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律>刑事案例>男子欲将孩子带出国 前妻诉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

男子欲将孩子带出国 前妻诉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

时间:2014-6-15 22:57:33>跟律师谈谈<

一男子因在国外工作无力照顾武汉家中的年幼儿子,欲将儿子带往国外生活。前妻知道后,请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由她抚养儿子。市中级法院二审昨日判决,支持其前妻的请求。

男子李某2007年与宋某登记结婚,同年8月生育一子。2010年,李某赴泰国工作,月收入7000余元。2012年7月,双方因性格不合,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及补充协议。因宋某当时没有稳定的工作和住所,主动放弃儿子抚养权,双方约定儿子由父亲李某抚养,宋某支付小孩日常所需的衣物费、营养费、早餐费和兴趣班费,李某承担小孩的教育生活医疗费用。同时约定,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期间,儿子由宋某暂时代为抚养,李某支付2万元抚养费;从2013年9月起,儿子回到李某家里生活,李某行使抚养权利;由于李某暂在外地工作,儿子交由李某父母代为照顾。

2013年,宋某找到一份月收入3000元的稳定工作。恰在此时,李某欲将儿子带往泰国。宋某不同意,当年4月,她以李某不能照顾儿子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儿子抚养权,由李某支付儿子抚养费直至儿子独立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李某在经济条件上比宋某优越,但经济能力不是衡量家长中哪一方更具备抚养能力的决定性因素,更应考虑谁更能给子女以细心的关爱照顾,更能给孩子营造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李某因工作原因长年不在家,客观上很难给孩子提供必要的关爱和照顾;且孩子年纪尚小,如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其身心健康将会产生不利影响,李某要求儿子出国与其生活不是很现实。一审判决:儿子由宋某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其子独立生活为止;李某在国外工作期间,每年回国后,由宋某将儿子送到李某家中、随李某生活直到李某出国。

判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坚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出发,维持原判。

欢迎到云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解答 法律法规查询

我们是云法律网,如果您对 “男子欲将孩子带出国 ” 还有其它疑问,
欢迎咨询我们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571-87425686
或者您也可以直接网上预约网上预约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