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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男子用朋友汇款付首付 男子被判还款

时间:2017-11-4 15:50:38>跟律师谈谈<

一男子用朋友汇来的款项付了房子的首付款,朋友得知后诉至法院,要其还款。诉讼中,该男子却称这笔款项系其暂存在朋友账户里的储蓄。由于该男子对此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日前,北辰区法院依法认定其构成不当得利,判令其返还原告13.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陆某与韩某系朋友及合作关系,2009年7月至8月间,陆某分五次向韩某汇款50万元。期间,韩某于同年在本市北辰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86.74平方米的房屋,价款共计39.8万元。合同约定首付款12.8万元。韩某使用上述从陆某处取得的50万元款项中的13.6万元,交纳了房屋首付款及相关其他费用,后韩某通过贷款付清了该房屋全部款项,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并办理了权属登记。此后,陆某要求韩某返还上述款项,遭到拒绝。2016年3月,陆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韩某还款。由于证据无法证实二人存在借款关系,法院判决驳回了陆某诉求。今年7月,陆某又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韩某立即返还13.6万元并给付相应利息。

针对该诉求,被告韩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的13.6万元是上述房屋的首付款,该款是被告在新加坡生活期间的积蓄,但是被告无法以自己名义开立账户,只能暂存在原告账户里,原告汇给被告的50万元包含被告本人积蓄。因此,原告的诉求无事实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诉讼中,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用于交纳购房首付款的款项是否属于不当得利。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被告当庭陈述的内容,能够认定被告用于交纳首付款的13.6万元系从原告为其转账50万元款项中取得。对于该款的性质,被告抗辩系其本人在新加坡生活期间的积蓄,暂存在原告名下账户中,从原告处取得该款系合法所得。现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仅能够证实被告曾在新加坡生活,但无法证实被告的收入情况及与原告之间的资金往来,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原告为其汇款中包含其暂存的款项。故被告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结合已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被告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使用从原告处取得的款项交付房屋首付款,将所有权人登记为被告本人,系取得不当利益,给原告造成损失,故该13.6万元应属被告不当得利取得的款项,被告应将该款返还原告,同时还应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期间造成的利息损失。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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