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余岁的林某,育有二子三女,因拆迁补偿持有现金存款及一套商品房。2014年年初,体弱多病的林某在子女及众亲戚的协商下,同意由两个儿子轮流照顾。生活及医药费从林某的存款中提取,直至存款用尽后,再由两个儿子共同分担,两个儿子在其“百年”后可共同继承遗产。
按照协议,林某轮流到两个儿子家中生活,但过得很不愉快。几个月后,林某搬去次女家中居住。次女虽愿意照顾赡养母亲,但表示无法长期承担母亲的生活及医药费,需几个兄妹共同承担,或从母亲的存款中扣除,并要求继承母亲的遗产。几个兄妹不同意,还就如何赡养母亲的问题发生激烈争吵。无奈下,林某提出到福利院居住,但因林某不符合条件,每月还需自费5000元。此举亦遭到子女及众亲戚的反对,故林某诉到石狮法院。
石狮法院审理认为,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兼顾情理法的基础上,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由两个儿子轮流赡养照顾林某,每三个月轮一次,谁照顾谁承担生活费;重特大病情所产生的费用由两儿子平均承担,非重特大病情谁照顾谁承担。二、林某逝世后的费用由两儿子共同负责,并由两儿子共同继承遗产。
【典型意义】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本案中,林某虽持有一定钱财,但年事已高且患病需他人照顾。对此,其子女,包括出嫁女儿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赡养义务。林某的子女对如何赡养母亲的问题此前已有过协商处理,但林某不满意导致双方发生起争执。考虑到问题的特殊性,石狮法院不是单纯依据法律条文作为判决,而是主动联系村干部、法律援助中心及妇联等部门,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承办法官利用情、理、法相结合的方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释之以法,使林某的子女明白父母不仅需要物质上的照顾,更需要精神上的慰藉,最后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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