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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院墙倒塌将男子砸伤 村委和学校各赔一半

时间:2017-12-19 14:36:59>跟律师谈谈<

江夏一男子兴高采烈钓龙虾准备回家大快朵颐,路过一所学校时,墙体突然倒塌,闪躲不及双脚被砸成十级伤残。该男子将学校所有人某村委会和租赁该学校场地某酒店管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2万余元。昨日记者获悉,此案一审法院判令,涉案院墙的所有人某村委会和使用人该院墙的某酒店管理公司各担责50%,后该酒店管理公司上诉,于今年9月底申请撤诉。

男子回家途中被倒塌院墙砸伤

2016年5月,江夏男子罗某兴高采烈的从家附近水塘钓回几只龙虾,回家途中,经过一所小学墙边时,不想院墙突然倒塌将其双脚砸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罗某在医院治疗17天。

罗某了解到,砸伤自己的这堵院墙,虽然是小学的一堵墙,但该小学归江夏区某村委会所有,2008年村委会将该小学场地全部出租给一家酒店管理公司从事农副产品开发生产经营活动。

在路上走得好端端的,却被突然倒塌的院墙砸成十级伤残,罗某觉得自己倒霉透了。 因赔偿问题,罗某将该院墙的所有人江夏某村委会和院墙的使用人及管理人该家酒店管理公司告上法庭。

院墙使用者认为村委会有安全保障义务

今年4月,江夏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查明,倒塌院墙的所有人为某村村委会,2008年,该村村委会与武汉一家酒店管理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该村委会将小学院墙内的土地临时使用权的所有建筑物、场地、新旧教室和办公楼及绿化等设施整体出租给该公司从事农副产品开发生产经营活动,租赁期限为30年。合同签订后,该酒店管理公司一直租赁使用至今。

江夏区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当庭,罗某提出诉讼请求,认为该村委会将小学出租给该酒店管理公司,该酒店管理公司作为院墙的使用人及管理人,村委会作为该小学的所有人,两被告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被告一某村委会代表方认为,对原告罗某所述事实不持异议,但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二该酒店管理公司当庭辩称,自己的公司是租赁该村小学用于生产开发经营,而村委会作为该小学的所有权人,应对其所有房屋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至于原告罗某提出让该酒店管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一审判令酒店和村委会均担责50%

江夏区法院一审审理此案认为,罗某因院墙倒塌受伤,请求院墙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承担赔偿损失,不是身体权纠纷,应为建筑物、构筑物倒损害责任纠纷。该小学院墙为某村村委会所有,某村委会为所有人。而村委会将该小学出租给被告一家酒店管理公司使用,该酒店管理公司为使用人。罗某经过该院墙被倒塌的院墙砸伤,被告村委会及该酒店管理公司均未提供证据证实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两被告对原告损失各承担50%,分别为6万余元。

另外,原告罗某受伤,事发当时虽没有证人证实,但根据证人的证言及原告受伤的情况可以合理推断原告罗某受伤是因院墙倒塌而形成。

据了解,后该酒店管理公司将罗某和该村委会上诉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9月底,该酒店管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10月,武汉市中院作出裁决,准许该酒店管理公司撤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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