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两农民为挣“快钱”,盗挖集体公益山林上的一棵流苏树(俗称山茶树,属于中国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因盗窃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卢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5年10月中旬的一天,吴某(时年51岁,农民,京山人)在京山县绿林镇某村的彭家坟前山上发现了一棵流苏树,并将此信息告诉了同乡的卢某(时年43岁,农民,京山人),两人随即商量将此树挖走卖掉。
两人约定,由卢某负责疏通关系并把树送到高速公路口,吴某负责请挖机上山修路、雇请工人挖树、联系车辆运树下山,卖树所得两人平分。
之后,两人找到山东籍的买家刘某,谈好卖树的价格为7万元,刘某支付了1万元定金给吴某。2015年10月27日,吴某以修路砍柴为名,雇请挖机、啄木鸟等挖掘开采机械,从绿林镇绿林山寨沿山腰新开山路一公里,通往绿林镇某村的彭家坟前山(属于该村集体公益山林)上。
当年11月2日晚,吴某指使李某等人将山路尽头生长在岩石缝中,胸径约49.5厘米、高5.7米的流苏树连根带土球挖起。因为树比较大,他们先用挖机把树吊装至一辆农用车上,再用挖机拖拽农用车行至绿林寨南寨停车场,然后又将树转装至买家刘某的货车上。卢某把树押送至随岳高速公路三阳收费站路口后,刘某随即支付剩余的6万元树款。之后,该树被运往山东临沂。吴某分得赃款3万元,除去开支,实得赃款27000元,卢某分得赃款4万元。经鉴定,该流苏树价值7.5万元。
几天后,该村村民发现流苏树被盗,遂报警。之后,两人被警方抓获并被提起公诉。
2017年9月,京山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吴某、卢某两人分工明确、分赃基本均等,所起作用基本相当,不易区分主从犯。鉴于自首、退赃等情节,遂判处吴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卢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判决下来后,吴某、卢某两人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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