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律>劳资纠纷>员工索要双倍工资,吴律师巧用法规反胜

员工索要双倍工资,吴律师巧用法规反胜

时间:2014-7-3 14:57:01>跟律师谈谈<

一家公司原行政主管利用职务之便隐藏劳动合同离职时索要双倍工资并已申请劳动仲裁,公司因此委托律师代理该劳动争议纠纷。代理律师巧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第一项之规定:如果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不予支持。下列情形一般可认定为“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绝签订或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女职工在产假期内或哺乳假内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内的,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公司原行政主管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隐藏签订的劳动合同,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主张二倍工资的,劳动仲裁不予支持。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后,除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外,不应进行经济补偿。

首先,需要了解退休人员的性质。

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退休人员退休后,不应属于劳动者。

劳动者是指参加劳动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人,这个定义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劳动者指的是参加劳动的人它包括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其二劳动者指的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人。

退休人员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不属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资料来源的人,因此不属于劳动者。

其次,应了解经济补偿的性质。

经济补偿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只由用人单位单方面承担。《劳动合同法》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计算基数、计算年限、限制标准都作了明确规定。

支付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应当由法律直接作出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对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作了列举式规定。包括:第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导致劳动者即时通知辞职。或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导致劳动者即时无需通过辞职;第二,在协议解除中,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动议的;第三,用人单位预告辞退的;第四,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第五,劳动合同期满。当然,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而想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则不能适用此规定;第六,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以及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第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见,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支付的对象仅限于劳动者,退休人员已不属于劳动者的范畴,因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办理退休,不应进行经济补偿。

其次,我们也可以从另一方面进行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无论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一样,达到退休年龄的,从领取退休金起,劳动合同即终止。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的规定,国家仅就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作了规定,而并未对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作出规定。劳动合同经协议解除,或者由用人单位解除(因试用不合格或劳动者有过错行为而解除者除外),或者劳动者由于用人单位有违法或违约行为(强迫劳动,或者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或者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或者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者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对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对我国劳动立法作了完善,不仅规定在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时给予经济补偿,而且还规定在劳动合同由于期限届满或目的实现而终止时也给予经济补偿。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也有规定,但只限一种情况,即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而不包括《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即退休的情形。

因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虽然属于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不需要向该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于交费年限不够而达不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限,用人单位也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欢迎到云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解答 法律法规查询

我们是云法律网,如果您对 “员工索要双倍工资,吴” 还有其它疑问,
欢迎咨询我们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571-87425686
或者您也可以直接网上预约网上预约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