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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恶意诉讼方被改判 并罚款8万元

时间:2018-2-28 19:09:28>跟律师谈谈<

不仅有利于原告的一审、二审判决被撤销、变更,原告甚至还被处以8万元罚款。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在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有“恶意诉讼”嫌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再审开庭并当庭改判。

该案中,再审申请人林某某与泛华公司均为一审的被告方,他们曾向一审原告方洪某某借款,成立了元华公司。洪某某以投资名义,向元华公司转账3000万元,并代持元华公司90%的股权,该借款由元华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4月,洪某某起诉要求林某某、泛华公司、元华公司清偿3000万元借款本息。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支持了洪某某的诉讼请求。林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由于该案发生地和各方当事人所在地均在福建省,第三巡回法庭决定在厦门市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再审查明,洪某某以投资的名义出借款项后,又将上述款项中的绝大部分,从元华公司转入其投资的公司及其个人账户,并隐匿相关证据,故林某某、泛华公司不应再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合议庭据此作出裁判,对一、二审判决予以撤销、变更,支持林某某的主要再审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第三巡回法庭庭长江必新大法官担任本案审判长。江必新在宣判后表示,近年来,部分当事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或隐匿证据、恶意串通等手段提起诉讼,意图通过诉讼牟取非法利益,此类行为不仅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扰乱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应当依法给予制裁。

鉴于洪某某的行为已经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议庭当庭决定,对洪某某处以8万元罚款。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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