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桂阳县公安局太和派出所破获一起让办案民警啼笑皆非的案件。2018年1月13日下午,太和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称:一名男子来到移动营业厅,盗走一台OPPO手机后迅速逃离。接警后派出所迅速开展侦察,通过走访调查和监控视频比对,发现罗某兵有重大作案嫌疑。
1月13日晚,营业厅工作人员在朋友圈里发布了该盗窃案的相关视频,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过程清晰的在朋友圈里呈现。深受其害的工作人员对此深恶痛绝,纷纷转发,一时间该条信息转发量猛增,嫌疑人罗某兵自以为盗窃计划天衣无缝,没想到整个过程被店内监控拍的清清楚楚。在朋友圈看到自己的视频被大量转发后,意识到事情已经败露,罗某兵害怕了,心想毕竟是本地作案熟人太多,怕曝光之后没有脸面再到当地混下去,于是他自作聪明找了个中间人,将手机还给了营业厅的店长,以为事情就此可以了结,之后,罗某兵便消失得无影无踪。
通过多日的缜密侦查,办案民警终于锁定了罗某兵的行踪,他极有可能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附近活动。3月19日,办案民警迅速赶往当地,经过连续蹲守,终于在3月21日中午,成功将犯罪嫌疑人罗某兵一举抓获。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事情败露后能主动将盗窃物品物归原主自然值得肯定,但不能选择玩失踪,逃避法律制裁,而应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才是正确的选择。目前,犯罪嫌疑人罗某兵因涉嫌盗窃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依据:
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规定: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脏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 被害人谅解的;
(四)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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