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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也可能构成犯罪 衡阳一男子因此被批捕

时间:2018-4-18 15:01:54>跟律师谈谈<

今年3月31日,南岳区一未成年人在面包车内身亡,引起社会关注。南岳区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邀请后,迅速启动重大案件提前介入机制,展开引导侦查取证工作。通过参与案件讨论及跟踪案件取证进程,适时掌握案件及证据变化。

经查,该案受害者系南岳区某中学女学生倪某。3月30日傍晚,犯罪嫌疑人谭某与倪某相约外出唱歌。谭某骑摩托车搭载倪某和另一同伴至岳云路口时,与他人摩托车发生碰撞,当时双方口头协商不报警各负其责。

离开现场后不久,倪某便感觉腹痛难忍,倪某的朋友随即拨打了120。但谭某因担心治疗费用过高,选择将倪某带到一小诊所简单处理了外伤。后倪某腹痛不止,谭某在同伴的劝说下带倪某到医院。然而,得知需付费治疗后,谭某不肯出钱也未联系倪某的家人,只是把倪某抱到自己的面包车上休息。

3月31日凌晨2时许,谭某将面包车停至西城区紫观阁小区附近的马路,留下倪某独自一人在车上,然后离去。当天早上,倪某被人发现死在车中,经法医尸检认定死者系外力导致脾脏破裂出血性休克致死。

检察院认为,在该案中,谭某搭载倪某发生交通事故,倪某在事故中受重伤,谭某事发后一直呆在倪某身边,既有能够救助倪某的行为能力,也有实现救助倪某的时间条件、空间条件及其交通运输条件。但谭某在客观上不仅没有实施积极的救助行为,也没有联系倪某的家人,且明知自己不救助的行为可能导致倪某面临死亡危险,仍然听之任之、放任不管。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侦查当中。

检察官提醒:

①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联系交警对现场进行处理,而不要选择私了了事。

②如果因为自己的行为使得他人合法权益遭到现实、紧迫危险时,在能够救助的情况下要尽可能地救助,这不仅是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减轻罪责,实则也是在救助自己。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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