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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3男子相约打猎 一男子举枪将同伴射死

时间:2018-5-4 19:20:26>跟律师谈谈<

为解一时之馋非法持枪上山狩猎,结果却将自己同伴当成猎物误杀。一时失手,悔恨一生!近日,沙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惨烈的非法持枪案件!

案情简介

老官、老张、老卢是多年的好友,这几个老朋友志趣相投,有一个共同的爱好——打猎。2016年12月27日晚7点多,三人相约去老卢老家沙县南阳乡竹山村附近的山上“搞点野味吃”。

到达山上已是晚上9点多,月色朦胧,视线十分模糊。为尽早“搞到吃的”下山,三人决定分开行动,由于老卢是当地人对这山头较为熟悉,他便自己拿着枪离开了队伍。

在经过一片树林时,老官似乎听到了前方有声响,根据经验,老官立马拿起手中的枪,上膛,开火!枪起弹落,怎想猎物没有打到,只听见老卢一声惨叫,倒在了草丛中!

老官和老张闻声跑过去,被眼前的一幕吓出了冷汗——原来老卢刚才被老官当成猎物打中了。只见老卢左手手臂和腋下中弹,伤口血流不止,躺在血泊中抽搐。

事故发生后,老官和老张赶忙背老卢下山抢救。

下山途中,老官电话给兄弟小官,将打猎误伤到人的事情告诉了他并叫他迅速赶来帮忙。待小官接上三人开车到沙县南阳乡凤坡洋附近路段时,经赶来的120医生确认,老卢已死亡。

经鉴定,老卢的是因枪弹击中左胸致心脏破裂,心包填塞致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且三人打猎所使用的三支猎枪均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案发后,沙县公安局对老卢死亡案进行调查。在接受调查期间,老张和小官明知老卢是打猎时被老官当作猎物误伤致死,却隐瞒事实真相,向公安机关谎称老卢是自己摔倒,枪支走火打伤致死,企图帮助老官逃避法律处罚。

2016年12月29日老官被沙县公安局抓获到案,2017年1月13日老张和小官被沙县公安局抓获到案。到案后,老官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了其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老张如实供述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了其包庇他人的犯罪事实;小官如实供述了包庇他人的犯罪事实。

案情审理

沙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官某在狩猎中持枪误伤被害人卢某,致被害人卢某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官某、张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无证非法持有枪支,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张某、官某明知被告人官某是犯罪人员,而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包庇被告人官某的犯罪行为,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判处:

一、被告人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二、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包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三、被告人官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法规

何为过失致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何为包庇罪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意!

我国对枪支管理十分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审批。除此之外,法律对于民用枪支的管理也做了明确限制。非法制造、买卖、持有枪支弹药,本已涉嫌犯罪,而用非法持有的枪支捕猎野生动物,很可能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安全,其行为亦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等罪。因此,奉劝那些狩猎者牢记本案血的教训,避免悲剧重演。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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