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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争取被拆迁房产的合法权益?开发商想让我接受第一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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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广西南宁市]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4-11-7 17:37:05

2013年12月,我与开发商签下同意拆迁协议,其中说明,我可以在两种补偿中选择一种;1.在开发商所开发的一处现房楼盘中,选择1套住宅型房产,按照一定比例与我的被拆迁房产进行置换,多还少补;2.根据当地房价按照一定比例将我的被拆迁房产进行折现补偿。 我当时选择第二种补偿方式,签下协议之后,开发商向我发放拆迁定金10万元人民币,并承诺,在2014年5月31日前,向我交付余下补偿款项;同时,我搬离被拆迁房产。如今已是2014年11月初,开发商不仅未按协议规定支付给我剩余的补偿款,反而想方设法,让我将接受补偿方式改为第一种;不然就不再征收我的房产,还让我退还定金。请问我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解答
[天津天津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签订合同后,已经选择第二种方式,对方要求你更改的,你可以拒绝,并且如对方不履行义务的,可以主张不返还定金,但是如果符合约定,是你个人想不履行合同的,定金则要双倍返还。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换言之,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如一方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适用定金罚则的几种特殊情况作出了规定:1 、视为不履行被担保的债务的情况。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 、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的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3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 ,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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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合同法
执业机构: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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