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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业主微信群里吐槽小区“黑幕”被告上法庭

时间:2018-5-6 12:53:33>跟律师谈谈<

业主在小区微信群“吐槽”业委会,结果被业委会起诉“侵犯名誉权”。昨日,集美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名誉权纠纷案。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业委会起诉,认为正当行使业主权利不算侵犯名誉权。

业主微信群“揭黑” 业委会招物业有“猫腻”

去年8月,集美某小区业委会主任为沟通需要,创建了微信群“小区业主交流群”,该群成员有200余人。

去年12月,业主陈先生(化名)在上述微信群转发了两张文字图片,内容包括:“物业公司投标之前,原本有3家物业公司,小文(业委会委员)打电话叫另外2家别去投标,那2家公司后来反馈是他们先前没答应进驻后给业委会好处才被拒绝,而××物业公司答应进驻后按照每年收益的一定比例给业委会”、“物业费涨这么多,如果不涨,业委会的抽成从哪里来?业委会的工作是没好处的事,谁会那么积极”、“这段时间小区垃圾这么多,业委会怎么不组织清理”等等,质疑业委会在物业公司招投标工作中存在“黑幕”,指责业委会工作不力。

业委会状告业主 声称名誉受到严重损害

上述图片发布后,在微信群内引发部分业主的讨论。陈先生于今年1月底在上述微信群删除了这两张图片。今年1月初,小区业委会将陈先生起诉至集美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陈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费1000元。

业委会认为,陈先生发布的图片引起部分业主的质疑,严重影响业委会的名誉,给业委会的工作带来极大困扰,造成业委会名誉损失,故要求陈先生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陈先生则答辩称,其发图片是为了监督业委会能提出有效可行的方案解决问题,系在正当行使业主的监督权,不存在污蔑业委会或某个委员的主观故意,且未对外进行传播,未造成业委会名誉受损,请求法院驳回业委会的诉求。

近日,集美法院审理认为,陈先生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侵犯名誉权,因此一审判决驳回了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业主行使权利不构成侵权

法官说,业主交流群是小区业主的一个联系平台,群成员是特定人员即小区业主,人数相对固定,在这样相对封闭且群成员较为固定的特殊空间里,应该尊重群成员的自主性,尊重群成员作为业主所享有的向业委会反映问题、发表意见并提出建议的监督权。

本案当中,涉案图片上的内容实际系业主反映小区管理存在的问题、对业委会的工作提出质疑并发表自身的看法。陈先生发布涉案图片实际系在行使业主的监督权,其出发点系维护自身利益以及小区的公共利益,其主观上并不存在侵害业委会名誉权的过错。

而且,业主在微信群中对业委会进行评论,其影响范围仅及于该群,又因该微信群的成员是特定的业主,亦不会造成业委会社会评价降低,所以,不能认定业主转发照片的行为侵害业委会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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