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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偷狗者误将对方撞死 狗主人被判三缓三

时间:2018-5-8 11:23:39>跟律师谈谈<

1月15日,扬州广陵区李典镇发生一起血案,狗主人范某在驾驶面包车追逐偷狗者过程中,将对方撞死。对此案,记者曾进行报道。前天,广陵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狗主人如何确定偷狗者?追逐途中发生了什么?是什么行为导致命案的发生?范某会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在历时近4个月的侦查、审查、审判后,这些问题有了答案。

【回放】

坐在家晒着太阳

面包车顶着摩托冲进来

周女士家住广陵区李典镇吴桥附近。1月15日午饭后,周女士让家人锁上玻璃大门,自己坐在一楼背对着玻璃门晒太阳。下午3点左右,她被身后“砰”的一声惊醒,正当她要转身看时,身后又响起“砰”的一声,周女士转头一看,只见一辆面包车撞到自家门上,车前还有一辆摩托车,周女士吓了一跳,大喊,“不得命了!”

这时,驾驶员从面包车上下来,冲周女士喊,“阿姨,你有没有事?”

当时,周女士已经蒙了,机械地问了一句,“怎么回事?”

“没事,骑摩托车的偷我家狗,我追他的。”说罢,面包车驾驶员拨打120电话,后拨打110报警。

摩托车主身亡

现场有5只死狗5只毒镖

几乎在面包车驾驶员报警的同时,公安机关接到周女士邻居的报警电话。

接报后,民警、医护人员先后赶往现场。此时,现场一片狼藉,一辆摩托车和一名受伤男子平行倒在面包车车头前。

经医生检查,受伤男子已无生命体征。医护人员随即将该男子送往医院紧急抢救,但不幸的是,当日,受伤男子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现场勘查过程中,民警提取到死者遗留在现场的布袋、5条已死亡的狗、5枚毒镖等物品。其间,肇事面包车驾驶员仍留在现场,并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民警现场对其进行抽血送检,并将其带至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后经抽血鉴定,其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交代】

家里两条狗被偷

监控拍下作案男子身形

经查,面包车驾驶员名叫范某,今年41岁,江苏徐州人,在李典镇承包草莓大棚;死者名叫罗某,殁年43岁,江苏淮安人。

归案后,范某交代,案发当天下午两点多,他在草莓大棚内干活时,妻子跑来告诉他,“大黄被偷了。”“大黄”是范某家养的小黄狗,当时大约6个月大。

一听狗被偷,范某赶紧跑到拴狗的地方查看,只见,拴狗的链子被割断。为找到偷狗者,他立即跑到房间内查看监控。监控录像显示,当天上午11点多,有一个戴着头盔,驾驶黑色踏板摩托车的男子,在草莓大棚外徘徊,约莫1分钟后,“头盔男”朝拴“大黄”的地方走去,几十秒后,他抱着“大黄”出来,装进摩托车踏板上的袋子里,驾摩托车离开。

范某看完监控,刚一出门,就听到妻子喊,家里的小花狗也被人偷走。

报警时认出偷狗者

驾车去追,把刹车当油门

一天内,两条狗被偷,范某不愿意就这么算了,立即打电话报警。正当他报警时,一个戴着头盔、驾驶踏板摩托车的男子由西向东,从他身边经过,几乎要擦肩而过时,范某看了对方一眼,立即认出,此人正是偷狗的“头盔男”,然而,等他反应过来,“头盔男”已驾车走远,范某立即回家,开出面包车去追。

行至吴桥附近,范某冲“头盔男”喊话,让他停车,可对方没停。

随后,范某欲逼停对方,但未能成功。为抓人,他驾车撞击摩托车尾部,“头盔男”被撞后倒地。范某交代,此时,他本想踩刹车,结果,因为路上有台阶加上自己穿着雨靴太滑,他误把油门当刹车踩了下去。

【调查】

一眼认出偷狗者

9秒后作出错误决定

经鉴定,死者罗某系因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致急性失血而死亡。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调取了范某草莓大棚所在路段的监控,该监控拍下了罗某偷狗、与范某擦肩而过、被认出的全过程(以下均为监控画面显示时间)——

监控录像显示,案发当天11:06左右,罗某驾驶摩托车出现在监控画面中,3分钟后,他从范某草莓大棚东侧,抱出一条狗,带上摩托车离开;

11:17左右,他再次回到监控画面中,后把摩托车停在范某草莓大棚斜对面的岔道上;

11:26,他小跑来到范某大棚西侧,抱出一条狗,因太慌张,摔了一跤,后驾摩托车驶出监控画面;

14:46左右,范某出现在监控画面中,看起来像是在寻找什么;

14:50:04,范某边走边掏出手机报警;

14:50:26,罗某由西向东驾驶摩托车出现在监控画面;

14:50:41,罗某行至范某身旁,两人几乎要擦肩而过时,范某看了对方一眼,9秒钟后,范某反应过来,慌忙喊人;

14:51:15,范某从大棚旁开出面包车去追罗某。

案发后,公安机关把从案发现场提取的5条已死亡狗拍照交由范某辨认,后制作成启事寻找狗主人。范某辨认出,其中两条是他家的。

【判决】

自首后积极赔偿获谅解

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获缓刑

案发后,范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经广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天,广陵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在最后陈述时,范某说,“我非常后悔,对于指控我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我认,但请求法官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庭审理后认为,范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发后,范某主动报警,留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范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范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法院决定给予范某一定缓刑考验期限,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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