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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房东毁约赶人案终审:客栈租赁合同有效,房东需赔40万

时间:2018-5-24 9:58:54>跟律师谈谈<

      被房东毁约驱赶已经20个月的丽江客栈老板阿玲,迎来了新的转机。5月10日,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显示,客栈老板阿玲与房东白丽刚夫妇的租赁合同至今合法有效,白丽刚夫妇拆除客栈部分房屋对阿玲造成损失需赔偿400000元。

  记者此前报道,2006年3月,从成都到丽江旅行的阿玲看中丽江的生活方式,决定在丽江租一个院子,开一家客栈,经人介绍,她看中了丽江束河古镇中心街尾村白丽刚的院子,当年3月14日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租期20年,每年租金5万元,3年一付。

  其间,根据合同约定,阿玲对原本房屋进行了改建、翻修等工程。阿玲称,从2012年7月,白丽刚夫妇以驱赶客栈客人、剪电线等方式,持续要求涨房租;2014年4月6日,束河古镇突发大火,烧毁了阿玲客栈的部分房屋,借此,白丽刚以不可抗力租赁物不存在为由起诉到法院,解除了双方的租赁合同。

  2015年9月9日,不顾阿玲的反对,白丽刚雇挖机对剩余的部分房屋进行拆除。矛盾被进一步激化。

  终审: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从成都旅居到丽江的阿玲,于2006年3月14日从束河古镇当地人白丽刚处租赁了他家的宅基地院子,租赁合同约定,租期20年,每年租金5万元,3年一付。

  就此,阿玲开始寻梦,搭建一家客栈,寻找属于她自己的生活方式。根据合同约定,阿玲因经营需要可以新建和改造装修房屋,合同期满,阿玲新建和改造的房屋无偿归白丽刚所有。

  判决书显示,白丽刚的院子有三栋坐北朝南二层房屋,阿玲承租后对其中靠南一栋和中间一栋进行了装修和改造,并对北面二层的马棚拆除后改建成客房使用。

  阿玲和白丽刚的租赁合同,其中明确标明年租金5万元20年不变。

  阿玲称,随着行情上涨,从2012年7月开始,白丽刚夫妇多次提出涨房租。阿玲选择妥协,愿意第一个五年租金涨一倍,第二个五年涨两倍,第三个五年涨三倍,但白丽刚坚决要求租金一次性上涨到每年50万元,双方谈判失败。

  2014年4月6日,束河街道龙泉村委会街尾村65号引发火灾,致阿玲承租的南面两栋房屋被烧毁,她改建的北面一栋完好。当年6月9日,白丽刚夫妇以租赁物不存在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阿玲则要求白丽刚配合重建继续履行合同,经法院一、二审判决,阿玲败诉后解除了双方的租赁合同,但是未对阿玲自行改建剩余的房屋进行处理。

  2015年8月5日、9月7日,白丽刚以短信通知的方式,让阿玲搬走放在未受损房屋内的物品,并于9月9日将该栋房屋内的财物搬出后,使用挖掘机将房屋拆除,阿玲报警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

  2015年9月11日,白丽刚夫妇赶往自家宅基地拆除剩余房屋,与承租者阿玲发生争执。

  2015年9月17日,媒体以《丽江房东频毁约客栈老板逃离:租金突提数倍,泼粪等强行驱赶》为题,报道了此次事件。

  彼时,白丽刚向记者否认了要求涨房租:“我们也是没办法,房子烧了就要清理,此前她不干,现在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跟她没有任何关系。等拆除清理后,我还是继续出租,不然没有经济来源。”

  此案,经阿玲上诉,2016年1月19日云南省高院裁定指令丽江中院再审;2017年5月25日,丽江中院再审判决撤销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及丽江中院的一、二审判决,发回古城区法院重审。

  2017年11月21日,古城区法院重审后驳回白丽刚夫妇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白丽刚夫妇不服上诉至丽江中院,丽江中院于2018年5月10日终审判决。

  终审判决书显示 ,白丽刚夫妇既不享有约定解除权,也不享有法定解除权,二人以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与阿玲签订的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既无合同依据,亦无法律依据,被法院驳回。

  赔偿如何执行是难题

  与此同时,房东白丽刚夫妇对阿玲自行改建剩余的房屋进行拆除,阿玲就此向法院提起对方涉嫌损害公司财务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经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在该院房屋因火灾受损后,阿玲投资改建的靠北一栋房屋未受损,在双方对该栋房屋的权益争议尚未得到依法处理的情况下,白丽刚夫妇擅自使用挖掘机将该栋房屋拆除,并将房屋内财物搬出,该行为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因此给阿玲造成的损失,应由房东白丽刚夫妇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因阿玲无法证明其在改建过程中资金具体投入情况,且该房屋现已灭失,但阿玲在依照合同约定对该栋房屋投保时保险公司的评估价值为50万元,对该评估事实双方均予以认可。

  一审判决书显示,其中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判决白丽刚夫妇赔偿阿玲经济损失350000元。另外,火灾发生后,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给阿玲的897559.43元,一审法院判决根据保险赔付比例的60%即538535.66元,阿玲应返还给房东白丽刚夫妇。

  阿玲不服再度上诉至丽江中院。丽江中院终审认定,维持了古城区法院判决第一项即房东白丽刚夫妇赔偿阿玲经济损失350000元;撤销了阿玲返还房东538535.66元的民事判决;另白丽刚夫妇于2015年9月9日,强行搬出并丢弃阿玲客栈经营物品,其侵权行为致阿玲损失,判决生效后赔偿阿玲50000元。

  终审判决驳回了阿玲的其它上诉请求及白丽刚夫妇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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