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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意外身亡四年妻子却全然不知 背后有什么隐情?

时间:2018-6-2 13:57:46>跟律师谈谈<

     王月(化名)独自抚养着女儿却对丈夫已意外身亡四年的消息一无所知,时过四年多了,才想起到法院起诉,是谁在隐瞒事实真相,这背后又有什么隐情?日前,这场超出常理的离奇官司在宁波海事法院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有了结果。

  遗腹儿出生落户口方知丈夫已死亡多年

  2016年8月,40多岁的农村妇女王月带着一个4岁多的孩子小赖来到宁波海事法院,手上拿着一堆材料向工作人员哭诉其悲痛遭遇。

  王月籍贯奉化,她称,自己与临海括苍镇村民赖某打工期间相识,并于2011年12月2日在临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在赖某老家居住至春节,期间与赖家兄妹有所来往,节后两人先后离家前往舟山寻找工作。2012年4月,赖某在舟山籍船东李某渔船上放网作业时落水身亡,但事发后无任何人告知其丈夫死亡的消息,并且赔偿款也被赖家四兄妹领走。

  就在丈夫死亡后五个月,王月女儿小赖出生了,直至2015年10月因女儿上学到临海落实户口时,在派出所方知赖某死亡及赔偿协议事宜。

  王月认为船东与赖家兄妹达成的赔偿协议应属无效,要求法院判令船东李某赔偿其母女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20余万元。办案法官根据王月提交的结婚证、赖某佳医学出生证明及当年赔偿调解协议核查后,初步确认王月母女系死者赖某的遗孀和遣腹女。

  船东因一张与事实不符的派出所证明而赔错了钱

  案件立案后,船东李某对法院受理此案表示强烈不解,并拒绝应诉。李某认为,当年赖家兄妹提供了派出所出具的赖标无妻子、无子女、父母已亡故的证明,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最后,经法官再三说服,李某委托律师前来应诉。

  庭审中,李某从诉讼时效、原告主体地位特别是遗腹女是否系赖标亲生女儿及赔偿调解协议效力等几方面提出抗辩,并要求追加赖家兄弟姐妹为本案第三人。对于诉讼时效问题,王梅坚称是在2015年10月给女儿上户口才得知赖标死亡。

  据悉,赖标死亡当月,赖家兄妹四人在舟山衢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下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船东李某一次性赔偿赖标四兄妹48万元。

  协议签定后,赖家兄妹向李某提供了台州当地镇、村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载明:村民赖标没有妻子、没有子女、同时赖标父母已死亡。当地派出所在该证明上盖章确认情况属实。随后李某支付了全部赔偿款。赖标的户籍于2012年5月注销。同年8月根据赖标兄弟申请和依法公告,法院作出宣告赖标死亡的判决。

  赔还是不赔?法官在情与法中寻找平衡点

  办案法官分析认为,本案案情较为离奇,但案件事实比较清楚,对于船东来说,当年经当地政府协调赔偿过的伤亡事故,又被告上法庭,抵触情绪较强;而王月作为死者遗孀并独自抚养女儿长大,在丈夫身亡多年后未曾得到分文赔偿,着实令人同情。如何在双方之间找到解决问题的平衡点,是妥善处理双方矛盾的关键所在。

  据办理此案的孟法官说,船东还需不需要赔偿,关键如何认定本案诉讼时效。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时起算,认定诉讼时效的难点在于如何适用“应当知道”。

  合议庭认为,此案王月即便客观不知情,也是有违常理的:

  疑问一,婴儿出生不久一般会申报户口,赖某的户口已于2012年5月注销,如王月及时申报户口即能得知赖某已死亡,为何王月至2015年10月才给女儿上户口?

  疑问二,王月与赖某系新婚夫妻,且几个月后喜得女儿,在赖某一去不归,且多年无音讯的情况下,独自抚养女儿的王月竟从未去赖某老家打听?

  疑问三,王月自称2013年下半年有人告知其赖某已死亡,但一直居住在舟山的王月为何不进一步核实或报案?也许王月另有隐情。但从以上三个时间节点距离王月起诉的时间2016年9月均已超出一年,法庭认为王月应对其未尽合理夫妻义务或自身主观过失承担相应后果。法庭基于上述诉讼时效的认定驳回了王月的诉讼请求。

  在案件判决之前,法官通过对赖家原居住地实地调查后,得知赖家兄妹其中一人已死亡,赔款除部分用于赖某丧事等支出外其余由赖某大哥保管,赖家兄妹和村邻均称当初对赖某结婚登记不知情,事故发生后家属也无法与王月取得联系。派出所则称当年出具证明的民警已经调离岗位,证明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原因不得而知。

  为使各方息诉服判,案结事了,法官还在尽力促成案件的调解,多次同赖家兄妹和船东讲道理、析法律,通过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思想沟通后,三方最终达成新的和解。李某再拿出4.8万元,赖家兄弟拿出30万元,王月拿到这笔款后表示很满意,对法院的人性化司法由衷谢意。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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