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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科员收受装修款14万余元 被判刑并被开除

时间:2018-8-6 16:52:28>跟律师谈谈<

5日从市纪委获悉,一名科员因收受装修款14万余元被判刑,并受到开除处分。

陈秀芳,199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1年6月任武昌区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科员至今,事业单位人员参公身份。

2011年,陈秀芳因工作调动,在武汉购买的一套住房需要装修,她利用丈夫(已判决)影响力,找到曾得到其丈夫关照过的公司董事长帮忙。该公司董事长安排一人帮忙设计并负责装修,完工后该公司为陈秀芳支付装修款14.48万元。2017年12月,陈秀芳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已缴纳)。

办案人员介绍,陈秀芳身为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因受贿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被给予开除处分。

条例原文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执纪者说

“利用影响力受贿”就如同侵蚀党员干部队伍、污染政治生态的一颗“毒瘤”,必须下猛药、出重拳加以根治。案例中,妻子利用丈夫的影响力,收受装修款贿赂,最终难逃法纪处理,落了个“人财两空”,值得警醒!“身边人”有“疾”,究其根本在于党员领导干部本身患“病”。全市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秉公用权、谨慎用权、依法用权,严守规矩、筑牢底线,对“身边人”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坚决说“不”,莫要让任何人有机会打开“缺口”,撬开“门缝”;要将管好“身边人”作为自身重要职责,树立良好家风,既要注重对“身边人”的教育,时刻为其“敲警钟”,又要有向私心私情开刀的勇气,对“身边人”的错误绝不娇纵、不袒护;要强化对权力的监管,切实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扎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篱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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