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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包含配偶一方因上辈直系亲属死亡而得到的死亡赔偿金,对于离婚案件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的特殊规定,而婚姻法列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包含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适合婚姻法中一方因继承与赠与所得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死亡赔偿金其分配给受害人特定的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按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二》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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