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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上警服 他就敢把租来的车当涉案车辆卖 9个月骗了上百万

时间:2018-8-28 16:49:31>跟律师谈谈<

      在落网前的9个月,“80后”无业游民余胜(化名)经历了一段魔幻人生。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曾经做过公安协勤的余胜穿上警服,冒充民警,将租来的汽车以“涉案车辆”的名义卖给他人。9个月间,他骗了14个人。

  近日,重庆市二中法院对余胜涉嫌犯诈骗罪一案进行了审理,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即以诈骗罪判处余胜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余胜赔偿被害人损失。

  胆子大 无业游民冒充民警

  法院的判决书显示,余胜,1986年生,大专文化,重庆开州人。

  没有资料显示,余胜以前是干啥子的。只有他亲友讲述,余胜此前在开州区公安局某派出所担任协勤人员。“他一直想考公安局,努力了很久,付出了很多。”亲友讲述,余胜在后来行骗时,声称考取了奉节县公安局,后来“又调回了开州”。

  在案发前,他没有正式的工作,以行骗为生,属于无业游民。

  从现有卷宗里当事人的讲述看,余胜这段时间日子过得不错,开着车,有时候还穿着有“警号”的警服,往来于各种场合,既有吃饭、喝酒的,也有见面谈事儿的。

  也许是为了某种心理作用,他约人到公安局门口谈的事。

  对外,余胜声称自己是开州区公安局的,他谈吐、外形都未露怯,居然没人怀疑。在受害人的讲述中,有的人觉得,余胜“比较有办法”,加上谈的的事对自己有好处,也没多想。

  实际上,余胜的日子没有表面的光鲜。在被捕后,余胜供述,他欠着不少的网贷,具体金额是多少,他已记不清;此外,他对家人声称自己在公安局工作,谎言与现实之间游走,不知道他内心有着怎样的动荡。

  案情重 9个月骗了100余万

  法院一审、二审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期间,余胜因缺钱用,便冒充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在开州区各汽车租赁公司租用汽车,以虚构事实“卖”给被害人。

  余胜联系了以前的朋友,也曾经做过协勤的阳某。余胜对阳某称,自己租来的车是公安局查获的涉案车辆,可低价出售。在取得对方信任后,要求被害人先交款或支付定金,并与被害人约定交款后一定工作日内办完车辆过户手续并交车。

  据悉,余胜租来的车辆包括大众朗逸、本田CRV、现代ix35等,他把车辆给被害人以及阳某看,在骗得钱财后遂将车辆归还租车行或继续“卖给”另一被害人。

  面对买车者,余胜和阳某煞有介事地承诺一定时间内(譬如两个月、45天之类)办理过户手续。一旦超过承诺时间,两人如约返还费用,但以继续行骗的方式,保证“手里有钱”。

  法院审理查明,余某直接或通过阳某骗取被害人周某等14人共计人民币1000400元。

  入戏深 亲友买车照骗不误

  除了前文所述的“穿‘警服’、派出所门口谈事”,余胜还在其他环节“入戏太深”。

  例如,他口口声声说是涉案车辆,就伪造了“开州区公安局涉案车辆”的处置凭单,他的“警官服”是有警号的,他随身或随车还携带着“警官证”、“警徽”等等,服装还分了冬夏两款。

  这些细节,增加了他行骗的成功几率,甚至,直到他落网前,还是有不少受骗者认为他是真警察。

  上述细节,只是“入戏太深”的浅层次,更深层次的表现是:行起骗来,无论是从小一起长大、有过交情的朋友,还是有姻亲的亲人,他都照骗不误。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梳理案情时发现,余胜自称开州区公安局治安大队上班,他打电话给从小就认识的余某,在卖车时做了“全套戏”。直到余胜的家属打电话给他,称余胜被抓,他才知道自己受骗了。

  跟余某有相似经历的是余胜的亲戚吴某,吴某也是辗转晓得余胜“公安局上班”,在见到车后,余胜给他在“处置凭单”上写下吴某的大名,并收取了定金,此后便杳无音讯。

  但是,吴某仍然相信余胜,而且因为是亲戚,也没有追着余生退款。

  判罚严 他获刑11年6个月

  不断地行骗,眼见着无法过户也无法推诿,就把保证金给退了。

  9个月间,14个受骗者竟鲜有人觉得自己是受骗了,也没有报警。余胜的败露,始于一场意外:车行老板在一次外出,偶遇自己的车,见到车上不是余胜,遂报警。

  民警顺藤摸瓜,揪出了“李鬼”余胜。

  此案的一审法院是开州区人民法院,该院审理认为,余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余胜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了量刑,遂做出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余胜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其赔偿被害人损失。

  一审判决后,余胜以中间人阳某得的钱不应计入其诈骗数额,且原判认定退赔数额有误为由提出上诉。

  经查,余胜通过欺骗手段让阳某相信他卖的车是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车,能够办理合法手续,并且给阳某每辆车底价,叫阳某帮忙卖车。余某知道阳某通过卖车赚取差价,仍然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对被害人被骗的全部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且一审判决依据上诉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阳某的证言、还款协议等证据综合认定,还款数额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认定: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近日,重庆二中法院(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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