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4日我在我们淮安某校去当保安,一个月的试用期过后说交5险,一直以为学校不错,在此校110校庆的时候总部高层领导要我们加班,当时承诺会有相应的报酬,事后管我们的保卫处领导对我们说没有。经过我们打听其他2个校区都发了几百不等的钱,我们去索要保卫处领导一再说没有。由于不签合同,过节发的礼品我们跟老师的都不一样,而且没有加班费。我提前口头跟保卫处领导说不想干了,他让我2013年3月31日走人,我就是想问下我们就这么走了有没有什么说法可以去讨要?今天给我们发了300块钱不知道是什么,人家没走的发了500.感谢有正义的律师给我点建议有没有权益可以去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