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建房施工中雇工不慎坠亡
缙云县东渡镇某村村民陈某福与陈某军系乡友关系,二人共同为位于缙云县五云街道某村的施某岩建房。
2018年7月12日下午5时许, 陈某福在当天工作即将完成收工时,看到三楼檐沟边处有多余的水泥渣,便去将水泥渣勾除干净,结果不慎从檐沟边处摔下,经缙云县人民医院救护医师现场检验,确定陈某福当场死亡。
7月15日建房当事人施某岩向五云街道“正道讲和团”提出调解申请。
事涉第三方?
调解工作组摸清情况
五云街道高度重视,并立即启动重特大纠纷调解响应机制,会同“正道讲和团”组成调解工作组,次日便召集死者家属与施某岩进行第一次调解,向在场目击人及各方当事人了解事情的发生经过。
根据初步调查,调解员了解到该房屋是与邻居施某雄合建,施工人员是泥水匠陈某军负责组织安排。因涉及第三方,“正道讲和团”决定中止调解,并对相关人员上门走访。
经调查,施某岩与施某雄两幢房屋一至三层是包工合建,材料由泥水匠陈某军负责统一采购。死者陈某福系陈某军叫来的帮工,工资由施某岩与施某雄发给陈某军后,由陈某军按点工计算后转交给陈某福。
施某岩与施某雄各自为自己所建的房屋购买了保险。
理清责任
一方愿意赔偿,一方拒绝调解
经过对当事人大量的调查取证和倾向分析,调解工作组面临着相关人员不愿参加调解、法律关系错综复杂、赔偿金额差距悬殊三大难题。
针对施某雄与陈某军拒绝参加调解会的问题,“正道讲和团”秉持自愿调解的原则,不生拉硬拽、越俎代庖,7月20日,召集明确有调解意向的施某岩与死者家属进行第二次调解。
面对调解难题, 调解员从理清双方责任入手,充分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是自然人之间形成的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
调解员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解释了当事双方虽无书面的建房施工合同,但事实上形成了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劳务的关系,且陈某军受施某岩与施某雄控制、指挥、监督,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应对陈某福的坠亡承担赔偿责任,得到了当事双方的认可。
在死亡赔偿金方面,调解员根据相关法律, 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组织当事双方逐项列明并核算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家属的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
在死亡赔偿金方面,陈某福坠亡时为63周岁,根据2017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956元来确定,可偿付17年;
在丧葬费方面,2018年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的丧葬费为31924元;
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根据法院的判例,可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
根据双方认可的“二八开”责任划分比例,施某岩应赔偿416000。因对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仍有分歧,第二次调解失败。
7月27日,在调解员多次奔走后,当事人施某岩表示愿意偿付除保险公司支付的三十万元赔偿款外,再一次性赔偿六万元,以抚慰死者家属精神上的痛苦。死者家属表示接受并签订调解协议,声明不再追究施某岩其他经济责任。施某岩当场一次性结清六万元并表达歉意后,死者家属也主动与其握手言和,并表示将择日对遗体进行火化。
针对施某雄与陈某军不愿进行调解的问题,调解员建议死者家属走诉讼程序。在调解员的引导下,死者家属向缙云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申请。8月17日,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并为死者家属指派承办律师。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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