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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州一男子买套房子 加个名字开发商竟要收万元

时间:2018-10-21 20:03:07>跟律师谈谈<

家住开州区的邓女士与丈夫肖先生商量后,在当地一开发楼盘买了一套新房,买房时邓女士没有多想,便以个人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事后,邓女士向开发商提出在房产证上添加丈夫肖先生的名字,却被要求给付了更名费1.4万余元。近日,记者从市二中法院获悉,这起因办理夫妻共同房产证而被开发商收取更名费的购房纠纷案,被法院认定为不当得利,开发商应立即返还邓女士。

妻子购房后添加名字 被开发商收取更名费

三年前,家住开州区的邓女士与丈夫肖先生商量后,决定拿出家里的积蓄去买一套宽敞的新房,改变一下居住环境和质量。二人通过一段时间的看房选房,觉得开州城新开发的一楼盘很中意,于是,妻子邓女士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

随后不久,丈夫肖先生提出房产证要添上自己的名字,妻子邓女士考虑以自己个人的名义办理新房的房产证确实有些不妥,且房屋还没有竣工验收,距离办理房产证还有一段时间,于是,邓女士权衡再三后,向开发商提出在办理房产证时添加上丈夫肖先生的名字。当即开发商表示同意,并与肖先生、邓女士夫妻二人重新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丈夫肖先生的名字添上,并确定了共有份额。但事后开发商以国土房管部门要收取更名费为由,向邓女士收取了更名费1.4万余元。

事后,邓女士通过多方打听,自己给付的这笔数目不菲的房产证更名费,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房屋管理部门也没有收取这笔费用,而是开发商故意为之。据此,邓女士认为开发商属不当得利,理应返还自己不该给付的这笔钱,便去找开发商论理,但开发商却以这笔钱是基于双方的约定收取,拒绝了邓女士的返还要求。无奈之下,邓女士只好一纸诉状将房产开发商告上法院裁决。

法院认定为不当得利 判开发商返还更名费

开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邓女士在重庆某房产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后要求加上丈夫肖先生的名字,该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但开发商在同意购房者邓女士的加名请求后,以主管部门需收取加名费为由向邓女士收取更名费1.4万余元,但主管部门并没有收取该笔费用,亦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开发商应该收取该费用,属于开发商违规擅自收取的不合理的费用,给邓女士造成了损失,开发商理应如数返还。

同时法院认定,开发商抗辩称是按双方的约定收取该费用,但该约定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开发商的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重庆某房产开发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邓女士不当得利1.4万余元。同时,一审法院也明确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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