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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合同的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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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广东中山市]
[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13-12-24 9:11:01

律师,你好! 首先请看数据:2012年中山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956元,月平均工资为2080元。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5413元,月平均工资为4618元。其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5480元,月平均工资为4623元。 (数据来源于中山市统计局) 问题一,因我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约9000-10000,公司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赔偿时的平均工资该按上述三个数据中的哪一个?问题二,我是05年10月份进入中山市某公司的,13年12月23日通知我不再续签合同。但赔偿期限却只能从08年1月1日新劳动法实施起,以前的两年多不赔偿,是否合法?问题三,没有提前30日通知我不续签合同,是否一定得按N+1赔偿? 谢谢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分别回答如下:一、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2012年中山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80的三倍,也就是6240元;二、对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劳动合同期间不计算经济补偿不合法,应当按照当时的劳动政策法规计算补偿,根据1995年《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N+1”标准对你进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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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
执业机构:浙江远行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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