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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被人用刀刺伤 结果法院判伤人者一分不用赔

时间:2018-10-25 16:43:42>跟律师谈谈<

丽水景宁一小伙和别人打架,结果手臂上被对方用刀刺伤,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损失23万余元。随后,他将刺伤自己的人诉上法庭,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原以为自己作为“受害”一方,诉求赔偿“合情合理”,可结果却让他大跌眼镜,法院判对方不用赔偿一分钱,这又是怎么一回事?

这名被刺伤的景宁小伙姓朱,今年23岁。而将他刺伤的也是个景宁小伙,他姓刘,是本案的被告人。两人为何要打架?这还要从朱某的朋友徐某说起。

2015年7月14日晚上,徐某在景宁一家KTV门口因一点琐事与刘某发生了冲突,后者一怒之下,用充电宝将他的额头砸伤。

为了替自己朋友“出头”,闻讯赶来的朱某等人将刘某从车里拉了出来,一顿拳打脚踢。可他们始料不及的是,在殴打刘某的过程中,刘某冷不丁地掏出一把匕首,猛地将朱某的手臂刺伤。这下,徐某、朱某等人更怒了,他们也从自己的车上拿来了刀和长凳,一路追打刘某。结果,刘某腰背和腿部多处被砍伤,事后鉴定为轻伤二级。

事后,朱某作为原告,一纸诉状将刘某告到了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相应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39387.78元,并提出还要赔偿他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然而,令朱某意想不到的是,该案经景宁法院审理后,判决结果是:刘某一分钱不用赔。

法院表示,虽然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但本案中,朱某存在帮助案外人徐某寻找被告刘某进行报复的主观故意,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刘某用匕首刺伤朱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相关要件。故该起事件中,原告主观上具有重大过错,依法应承担此事件的全部责任。法院遂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

■普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三十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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