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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老板死在车内 一起吃饭的5个朋友被要求赔130万

时间:2018-10-30 9:58:54>跟律师谈谈<

    朋友之间聚餐,喝点小酒无可厚非,但是酒喝多了可能会误事,甚至会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

   近日,临海一位老板在贵州省台江县请客吃饭,却把自己喝倒下。次日一早,该老板不幸死于车内,送医抢救却为时已晚,回天乏术。

他醉酒后被朋友留在车内丢了命

    这位老板姓夏(化名),是临海人,他平日在贵州省台江县经营烟酒、食品生意。

    事情发生在今年4月26日,夏老板邀请同在贵州的临海老乡马某(化名)到贵州省台江县吃饭。当天,马某还叫上了胡某(化名)、张某(化名)、高某(化名)、朱某(化名)等4人一同赴约。

    吃饭期间,夏老板被不停劝酒。谁知一喝就喝多了,饭后,夏老板已经喝得不省人事,连餐费都是另外一位聚餐人代付的。

    当时,其他5人看夏老板醉得动也动不了,本想把他留在饭馆里,但被饭馆老板拒绝了。无奈之下,他们只好把夏老板送到他经营的烟酒行旁边的一家大酒店。谁知,该酒店已无空置房间,他们就把夏老板抬上一辆面包车,6人一起驱车一个多小时到邻近台江县的福泉市。

    当晚,其余5人在福泉市一酒店开了房间休息,唯独夏老板一人留在车内。

    次日上午,马某来到停车场后,发现夏老板竟然已经丧失了意识,他吓得手足无措,立马叫来了其余4人一起将夏老板送往医院抢救。

    然而,奇迹没有出现。

    最终,夏老板经诊断为心脏骤停、缺血缺氧性脑病、呼吸循环衰竭、急性中毒酒精中毒、应激性溃疡伴出血、急性肾损伤、乳酸性酸中毒(A型)、代谢性酸中毒并呼吸性碱中毒、高碳酸血症、电解质代谢紊乱、蛛网膜下腔出血、全身多处软组织压伤等症状。

    后经转院治疗无效,夏老板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最终于6月16日死亡。

家人伤痛不已,起诉索赔131万

    这次本该热闹收场的饭局,谁也没想到,结局很悲哀。夏老板请客吃饭,却不幸离开了人世。

    如今白发人送黑发人,夏老板的父母痛心不已,想到儿子离异多年,他十四五岁的儿子也要失去依靠了。

夏老板的父母对聚餐5人的行为很不满——

    他们5个人不停劝酒,让我儿子喝得烂醉,后来他们不但开车,还自己去开了房,说明他们当时不是没意识,可是偏偏光把我儿子留车里,这怎么说得过去。他们没把我儿子护送回家或者送往医院治疗,反而将他一个人留在空气不通畅的车内过夜休息,才导致他死了,他们不负责谁负责?

    为此,夏老板的家人觉得一同聚餐的5人应负主要责任,于是一纸诉状把这5人都给告了。

    近日,临海法院受理了这起因饮酒致死而提起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夏老板的家属向临海法院起诉5名聚餐人,认为该5人应承担70%的责任,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1.1万元。

5人同情又无奈,愿适当赔偿

    对夏老板的死,5名聚餐人深表同情,他们也没想到会发生这么突然的事。

    而对于夏老板家属的起诉要求,5名聚餐人并不认为,他们承担主要责任。

    “当时在饭局上,我们并没有劝酒,最后餐费也是夏老板自己付的。”马某等5人辩称,饭局结束后,他们5人中只有一人清醒,其他人均处于醉酒状态,“当时夏老板醉酒后摔倒在地上,我们没有力气将他带出餐馆,所以要求餐馆老板协助将他抬出餐馆,抬到面包车上。”

    马某等5人表示,夏老板在车上是能回答的,还是有意识的,因为夏老板烟酒行旁边的酒店因节日客满,于是询问他要不要一起去福泉市。得到夏老板的同意后,他们一起去了福泉市,到达时已是次日凌晨。

    “我们几个本身也处于混沌状态,无法将夏老板搬离面包车,当时还询问过他,他说自己要在车上休息一会,我们就特地将车窗摇下三四公分,下车后去开房休息,想不到会造成这样的结果。”马某等5人对夏老板的遭遇不测表示很同情。

    马某等5人觉得,导致夏老板死亡的主要原因在于他饮酒过多,因此对于夏老板的死亡,他们应当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死者家属最终获赔30余万

    对此,经办法官金振富表示,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宴请和接受宴请都是普遍存在的,只要在喝酒过程中履行正常的义务,一般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在宴席上发生以下几种情形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第一种情况是强迫性劝酒;

第二个就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还劝人家喝酒;

第三种情况是将酒醉者不安全护送到家里或医院;

第四种情况就是酒友开车不劝阻,或怂恿对方酒后开车的,都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此案经临海法院审理后,认为夏老板的死亡结果与马某等5人未采取恰当的救助措施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被告5人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考虑到马某作为饭局的次召集人,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略高于其他4人。最终,此案判决马某赔偿各项损失计17.37万元,其余四人分别赔偿各项损失计13.03万元。另外,因五名被告互负连带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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