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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伪造母亲委托公证书卖房 花招戳穿后倒赔57万

时间:2018-11-8 19:58:21>跟律师谈谈<

王某伪造了母亲的委托公证书,欲将母子共有的产权房出售给龚某夫妇。等到办理过户时,龚某夫妇才发现王某提供的公证书是伪造的,导致房屋无法过户。龚某夫妇此后多次联系王某,均被王某以各种理由搪塞,此后再也联系不上。龚某夫妇只能将王某母子告上法庭。近日,宝山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解除王某和龚某夫妇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返还龚某夫妇房款75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56万元、居间服务费损失1.7万元。

2017年8月,龚某夫妇经中介公司居间,与王某签订居间协议及《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王某母子共有的一套产权房,总房价为170万元。王某称其母亲住在广州,因身体不好不便来沪签约,由其代签。此后,龚某夫妇支付王某定金5万元并支付房款70万元,并支付了中介公司居间服务费1.7万元。2017年12月,龚某夫妇与王某办理过户事宜,王某提供了经广州市公证处公证的其母亲的委托书。

但经房地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查证,该公证书系伪造,过户手续不予办理。之后,原告多次联系王某无果,故诉请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返还房款75万元及赔偿居间服务费1.7万元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56万元。

宝山区法院根据本案证据审理后认为,王某未获得房屋共有人即其母亲的授权,代理其母亲签订的《买卖合同》,至今也未被其母亲追认,故该合同对其母亲不发生效力。但王某与原告龚某夫妇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应当承担合同义务,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予以准许。合同解除后,王某应当返还原告房款75万元。此外,系争房屋经评估,目前市场价值为226万元,龚某夫妇要求王某赔偿实际损失,即购买价与市场价的差额56万元以及已支付的居间服务费1.7万元,应当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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