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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闯红灯被曝光后状告交警侵犯名誉权 法院这样判的

时间:2018-11-9 15:34:46>跟律师谈谈<

11月2日,曾经在网上引发众多讨论的“行人闯红灯被曝光告交警侵犯名誉权”一案做出终审判决,江苏盐城市中院维持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驳回两名行人韩某和周某对盐城市交警支队的诉讼请求。

闯红灯被公开曝光,状告交警侵犯名誉权

10月25日 ,盐城市交警支队在官方微信公众号——盐城交警微发布刊发了题为“第六期盐城市中心”‘ 网红启事’,高清照片,有你吗?”一文,文中配有近30余人闯红灯违法行为的照片,其中就包括了韩某和周某。该文章被盐城当地网站及微博转载,引发网民对此发表评论。

被曝光的韩某、周某得知后,认为盐城市交警支队给他们造成了不良影响,也给两人的精神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之后,韩某、周某将盐城市交警支队起诉至亭湖区人民法院。然而,亭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韩某、周某对市交警支队的诉讼请求。

之后,韩某、周某又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18年8月6日立案后,盐城市中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11月2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警发布的内容客观真实,其目的是用于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行人遵守交通规则,并无向社会公开诋毁二人的故意。

在线律师说法:披露违法事实不造成公民名誉权损害

法律咨询认为,无论公民的隐私权还是名誉权,其作为公民人格权的组成部分之所以受法律保护,前提是具有合法性。

律师认为,人们经常讨论的隐私权、名誉权,在特定环境下是“受限”的;尤其是在一个人的行为已经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出于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考量,行政机关采取不超出违法事实范畴的信息披露措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针对“行人闯红灯被曝光告交警侵犯名誉权”一案具体的情况来看,当事人闯红灯显然已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在此情况下,法律已对该当事人的行为给予了否定性评价,交警作为职能部门则在确定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将当事人的部分信息进行披露,主要目的是为警示教育,而无刻意歪曲事实或捏造负面舆论的故意。

律师在线看来,除了惩罚,警示、教育和指引也是法律的重要功能。采取“对违法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公布”的措施,其主要出发点是通过公开渠道警示公众,因此,在合理控制披露信息内容、避免无关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基础上进行公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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