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日前,石狮法院审结一起涉老赡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石狮的黄某夫妇膝下无子,早年收养了一子黄小某,将其抚养成年。前几年,黄某名下有一栋自建房屋,因城市规划而被征迁,后取得拆迁安置套房二十余套及商场。此时,年近七旬的黄某就让黄小某作为产权人办理所有拆迁补偿事宜。后来,黄某担心自己年老没有保障,便要求黄小某及其妻子立下协议,保证黄小某提取拆迁安置房中的三套房屋交给黄某夫妇居住及出租,出租收益作为黄某夫妇的养老生活费。因拆迁安置房需补交包括差价、扩购费、楼层调解金、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该费用每套少则几万元,多则十几二十万元。鉴于此,黄小某并未一次性将二十几套安置房提取,而是先从拆迁指挥部提取了部分套房,并将提取的部分套房抵押或出卖,但迟迟不肯将协议中的三套房屋交付给黄某夫妇居住或出租。
无奈之下,黄某夫妇只得把黄小某夫妇告到石狮法院,要求黄小某夫妇履行赡养义务,提取拆迁安置房并进行基本装修后交由黄某夫妇居住使用、收益。
石狮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养子黄小某对养父母黄某夫妇的赡养义务的履行是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来履行。黄小某已在协议中明确承诺将提取三套拆迁安置房交由黄某夫妇居住、使用及收益。该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对黄小某具有法律约束力,黄小某应按约履行赡养义务。黄某的诉求合情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因此,石狮法院判令黄小某缴纳其名下拆迁所分房产中的三套房子的费用约三十万元,并将该三套房屋交付给黄某夫妇居住、使用及收益;同时,判决黄小某支付黄某夫妇三套房屋装修所需的基本费用共计三十几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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