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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都不想看到,为何6千多首歌还是从KTV下架了

时间:2018-11-10 14:36:53>跟律师谈谈<

    近日,一份关于要求KTV部分歌曲下架的文件引起了不少人的关注,文件的发布者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文件中涉及的歌曲多达6600余首,其中不乏《十年》《最近比较烦》《春天里》《我爱你中国》《追梦赤子心》等普通大众耳熟能详的歌曲

    消息一经发布,就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不少网友吐槽,“以后进KTV的拿手曲目都不能点了”。

    这次事件乍一看像是因为KTV歌曲未获得版权许可而遭下架,但细究之下,这次并非像往常一样简单的侵犯著作权那么简单。

6000首歌下架,KTV运营者、消费者都被“绑架”了

    这份《关于停止使用部分涉诉歌曲的公告》的发布者,是被称为“我国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公告要求“将本公告附件所列该版本音乐电视作品在各自运营的曲库、服务器及云端尽数删除。”

    “停止使用部分涉诉歌曲”,听起来像是为了保护音像作品生产者的著作权,而向未经授权的KTV提出了要求。如果确实如此,相信不少人是会持支持态度的。毕竟著作权的保护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认可。

    但是,本次6000多首歌曲下架的原因,根本不是因为KTV经营者未向音集协缴纳著作权费。事实上,音集协作为一个强势机构,合法经营的KTV都是需要向音集协缴纳一定的歌曲使用费用的。根据音集协官方网站上提供的一份“2016年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公告”中显示,全国各地的KTV每个终端需要向其按照天数缴纳8~11元不等的著作权使用费。

    那么,音集协单方面要求KTV经营者删除6000多首歌曲,原因是什么呢?

    原来,是因为音集协表示这些歌曲“均非属于我会管理”,这些歌我都没有版权了,你向我缴费也没有用,依然属于盗用歌曲,赶紧下架吧。

    看起来,音集协是主动做出了一个“保护版权”的行为,非常君子,没有授权的歌我不用,还让我的那些KTV小弟们都不用,免得他们侵权,遭遇诉讼。这难道不是一个非常具有法律意识的举动吗?

    深入考察这个看起来颇为“反常”的做法,会发现事情很有意思。

    比如,KTV运营公司们对这个“法律风险提示”并不领情。他们表示,根据他们与音集协签署的协议,如果发生著作权纠纷,应当由音集协出面解决。音集协单方面要求删除歌曲应属于违约行为,有KTV经营者表示将起诉音集协。

    这个意思也很好理解:当初是因为你音集协表现强势,说歌曲版权都在你那里,大伙听了你的话,才跟你签约,向你买版权。怎么6000多首歌说没就没了呢?如果没了,你应该尽力争取留下这些歌才对,至少给小弟们想想办法指点些路,怎么一幅少了6000多首歌的版权还很乐意,逼小弟们尽快下架的态度呢?

    有业界人士指明了其中的关键——音集协与一个名为“天合文化”的公司发生了一些纠纷。根据该公司的介绍,其本身是“受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共同委托作为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代收卡拉OK版权使用费机构”,换句话说,KTV运营公司们是通过“天合文化”与音集协打交道,签协议的。

    而如今,在音集协的官网,在四个明显的网页位置放置了终止天合文化集团委托资格的“公告”,声称其存在“违约行为”。与此对应,在天合文化集团的官方网页,也怒斥音集协的行为是“不负责任”、“有悖诚信”的。双方这样的“互怼”不由得让人引发联想,会不会是因双方之间的利益之争导致歌曲著作权管理的变动?

    换句话说,情形很可能是这样的——KTV以及消费者个人并没有逃避著作权使用费,涉及到的歌手在内的著作权所有人也并没有表达意见。只是音集协单方面地要求KTV,“指导”其避免法律风险。实质就是,音集协作为一家强势机构,把其与天合公司的矛盾,转嫁给让KTV、著作权人、消费者集体承担不愿意看到的后果了,称之为“绑架”也不为过。

    不过,商业社会存在这样的情形,其实很常见。只要出现利益纠纷,合同又不清不楚,就往往会有这样的结果。

    问题在于,这样情形并非完全不可避免的。简单来说,最大的问题是KTV经营者与音集协这样的强势机构不对等。有KTV经营者表示,音集协、音著协的曲库内容并不透明,签署协议以后随便取用歌曲。此次音集协的下架要求属于“马后炮”,在签署协议之前并没有说明。因此,KTV经营者只能单方面服从,连想为消费者考虑都无法做到。

音乐版权管理制度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还是那四个字:打破垄断

    KTV想要获得不同著作权出版人的著作许可,有两个方案:一、单独与每个著作人签署协议;二、寻求一个能够批量代理著作权许可的组织。方案一对于大部分中小规模的KTV来说显然不合适,单独与成百上千的著作权人签署协议难度过大、成本太高。方案二无疑是多数KTV的选择,然而,国内有权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组织只有一家,也就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其合作并非选择,而是迫不得已。

    另一方面,著作权人若想获得国内的KTV市场,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方案也是与音集协合作,没有第二家这样的组织可以选择。

    如此,音集协便有垄断之嫌。不论与著作权人还是与KTV打交道,音集协都拥有绝对的掌控权。在垄断环境里,交易双方极易出现不对等协议,弱势地位的一方利益很容易受损。

    随着对著作权保护力度的加大,国内盗版书籍、盗版光碟、盗版软件的数量已经有很大幅度的减少,国内网民也渐渐接受了付费在线观看电影、收听音乐。著作权的管理也需要提上议事日程,面对数量如此巨大的著作权作品,如何才能保证供求双方的对等交易,是一个需要花点时间来解决的问题。

    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在任何交易环境中,垄断会带来不平等,不平等的交易是不持久的,局部的暂时获益不利于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也无法让更多的人享受智力成果带来的红利。

歌曲下架无论谁受益,消费者总在受伤,请不要忽视最终买单人的感受

    本次歌曲下架事件涉及到音集协、著作权人、消费者以及天合文化集团多方。法律保护著作权人的作品使用权,如果使用未经许可的音像作品,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诉讼获得赔偿。根据音集协的说法,因为有著作权人通过打版权官司,从KTV中赚钱的案例,所以特别提醒其会员单位及时删除相关歌曲。

    必须指出,音集协也可以通过版权官司获利。今年7月,音集协起诉山西省运城市一家名为万里卡地亚的娱乐公司,原因是该公司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放映音集协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通过那场官司,音集协获得了5万余元的赔偿。

    在整个歌曲下架事件中,消费者的地位是最低微的。在KTV消费的时候,消费者并没有因为下架歌曲而减少服务费用,享受的服务质量却被压缩。多数前往KTV的消费者无非为了“图个开心”,而找不到自己最熟悉的“拿手歌曲”无疑会让那次消费感受大打折扣。

    值得品味的是,在本次歌曲下架要求中,音集协要求删除未经授权的6600余首歌曲,却未给出有效的办法来获取这数千首歌曲的授权。“一脸懵逼”的KTV只能忍痛让同样“一脸懵逼”的消费者与这些歌曲告别。带着兴致和钞票到了KTV的消费者会有种“有钱花不出”的郁闷。换句话说,没有达成协议,就只能将全国KTV歌曲下架处理的行为,何尝不是一种要挟?

    在给消费者的回应中,“删除版本不等于删歌”以及“大部分歌曲点击率不高”这样的答复也显得很是冰冷。唱歌的人多少会有版本“洁癖”,熟悉的版本可能坚持了数年乃至十数年怎么可能说换就换,更何相当数量的歌曲只有一个“孤本”。

    版权保护无可非议,若试图利用著作权的管理来控制市场、左右大众的选择,会对这些智力成果造成毁灭性的打击,也给作品的生产、享受双方无尽的伤害。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的、可无限复制的资产,其管理也需要有特定的体系,保持供求双方平等的前提下,打通“源”与“流”的管道,减少中间不必要的损耗,将智力财富的价值发挥到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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