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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骗贷965万元 被判退赔403万元

时间:2018-11-30 19:25:24>跟律师谈谈<

昨日,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小贷公司业务管理有漏洞,被信贷经理所利用,里通外合制作虚假房产证,向小贷公司骗贷965万元。近日,涉案张某被市五中法院判刑,小贷公司信贷经理夏某也因牵涉其他骗贷案件另案处理。

办案法官介绍,张某原系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栋梁村的村干部,2014年初通过匡某(另案处理)结识重庆市一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微贷三部信贷经理夏某(另案处理)。当年9月,夏某办理的业务出现不良贷款无法归还情形,加之张某欠其他债务无法归还,夏某遂与张某等人商量,由张某提供所在村村民身份资料,夏某等人负责其他环节,骗取小贷公司贷款为己所用。

随后,张某将村民交由他保管的8份身份资料交给夏某,由夏某安排其他人制作虚假房产证等资料,向小贷公司申请贷款手续。夏某利用职务之便,获得12笔贷款共计965万元。夏某将钱通过网上转账方式,回流到自己持有的银行账户内进行支配,分配给张某393.03万元占有使用。至法院审理时止,尚有本金403万余元未归还。

渝中区法院判决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万元;张某连带向小贷公司退赔损失403万余元。

张某不服,向市五中法院提起上诉。

市五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小贷公司的信贷经理夏某共谋,向夏某提供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栋梁村村民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等,利用夏某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假贷款的方式,共同将小贷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刑罚处罚。关于张某上诉提出的无罪辩解,经查,在案证据足以证实张某事前与夏某共谋,由张某提供栋梁村村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用于夏某向小贷公司申请贷款。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证实,夏某通过虚假资料申请贷款965万元,分给张某393.03万元占有使用。张某上诉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市五中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法官介绍,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职务侵占犯罪的规定,依法打击利用职务之便骗取民营金融公司贷款的行为,保护了民营金融公司合法利益。

法官表示,民营金融公司作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必须加强业务合规,内控管理和流程审核,做好风险防控。

该判决为民营金融公司提供警示引导,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保障示范作用。

多知道一点

前三季度执行兑现11亿余元

市五中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院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深化依法平等全面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理念,依法妥处各类市场主体利益关系。组建专门办案团队,专司民营企业破产审判,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依法审慎对待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性行为,严厉打击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犯罪行为。发挥行政审判职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今年1-3季度,全院办理涉民营企业民商事案件1061件、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4件、涉民营企业职务犯罪16件。

据介绍,市五中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快速兑现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综合运用查封、冻结、扣划、拍卖等强制措施,依法审慎适用先予执行,完善失信主体信用惩戒机制,高效办理涉民营企业执行案件,尽量减少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当影响,保证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得到快速实现。今年1-3季度,全院办结涉民营企业执行案件108件,兑现金额11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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