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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男子因工伤事故身亡 90万赔偿金引婆媳纠纷

时间:2018-12-3 20:08:53>跟律师谈谈<

    忠县50多岁的男子秦某因工伤事故死亡,留下一笔90余万元的抚恤赔偿金。面对这笔巨额赔偿金如何分割,作为死者母亲的王某、妻子成某、儿子小秦之间产生了分歧,三人经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但这笔钱已实际被儿媳成某及孙子小秦领取,且儿媳也明确表达了不愿意与婆婆王某平均分割的想法,无奈之下,王某只好将儿媳成某及孙子小秦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其应得的抚恤金。近日,忠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成某、小秦支付王某因儿子在工作中死亡的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20余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家住忠县汝溪镇的秦某常年在建筑工地务工谋生。2017年3月,秦某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重庆江北区的一建筑工地工作时因工伤事故死亡,留下了年迈的母亲王某、多病的妻子成某及初入社会的儿子小秦。事故发生后,秦某所在建筑公司与王某、成某及小秦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赔偿如下:丧葬补助金3万余元,供养亲属王某抚恤金9万元,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62万余元,建筑公司考虑秦某妻子成某身体原因,需长期吃药,给予困难补助金及全部人员的交通费、误工费17万余元,以上费用共计92万余元,包括所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全部费用,一次性包干。随后,涉事建筑公司支付秦某母亲王某9万元,其余83万余元支付给秦某妻子成某及儿子小秦。

  秦某的善后事宜处理完毕后,王某向成某及小秦提出分割相关赔偿金,但遭到两人拒绝。无奈之下王某一纸诉状将成某及小秦告上法庭。

  王某诉称,秦某系其儿子,秦某死亡后所得的赔偿金,除了丧葬费和供养自己的生活费9万元外,剩余的80余万元应当由原、被告三人平均分割。故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成某、小秦连带支付原告王某应分得的抚恤金26万余元。

  被告成某、小秦则辩称,其二人确实领取了83万余元赔偿金,但涉事建筑公司在支付供养亲属王某生活费时,因公司不知道原告王某还有3个女儿,故公司向王某多支付了7万元生活费,而原本只应当支付2万元。同时,赔偿协议已经写明,原告王某对困难补助金及交通费、误工费17万余元无权分割,应全部支付给配偶成某,所以王某对该笔款项无权分割。此外,王某每月有1000多元社保养老金,加上公司已经支付给原告9万元生活费,原告生活费已有富余,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非死者个人遗产,而系基于其死亡,为保障其家庭及其供养的人能够继续生存和发展,由用工单位给付其亲属的补偿。其分配原则应参照法定继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进行平均分配。本案中,建筑公司与原、被告已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约定建筑公司赔偿原、被告共计92万余元,其中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62万余元,二被告也实际领取了该款项;而且原、被告均是死者秦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原告对诉争的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62万余元依法享有分割权,原告应当分得该款项的三分之一,即20余万元。

  对于原告要求对困难补助金及交通费、误工费17万余元应予分割的主张,被告方辩称“由于赔偿协议已经写明,原告对困难补助金及交通费、误工费17万余元无权分割,应全部支付给配偶成某”。法院认为,因建筑公司与原、被告的一次性赔偿协议书明确约定“甲方考虑乙方成某身体原因,长期吃药困难补助金及全部人员的交通费、误工费17万余元”,能够表明建筑公司对该笔费用的处置意见是给付被告成某困难补助金及全部人员的交通费、误工费;二被告安葬了死者秦某,支出了一定费用;被告成某身患疾病,二被告生活较为困难。因此,对于原告要求分割困难补助金及交通费、误工费17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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