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人是江西都昌人2015年5月的时候与山东青岛的一家硅藻泥厂家签署合同成为我县的县级代理商,但由于个人经营不善一直未达到公司的销售指标,今年5月底由该公司的区域经理联系我并签署了代理解约合同我也如约拆除了该产品在我商铺所有的产品标识,当时签署解约合同时该公司同意将我之前所缴纳的5000元市场经营保证金(合同里并没有提及可以扣除该款的说明)和所剩余的货款退还与我大概一万四千五左右,但解约合同签署过后该公司对于退款一事只字不提与其公司经理打电话不是没人接听就是别人代接要不就是关机,后又与原来的区域经理取得联系并从他哪里得知公司还将从我所剩余的款项里扣除一部分当时开业期间公司予以支持的物料费(代理合同与节约合同里并没有提及这个会在节约的时候扣除),我想知道该公司这样做是否违法,我是否可以维权?可以通过什么渠道维权?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