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南通市地税局原副局长杨幸福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杨幸福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80万元。
杨幸福,男,1959年出生,南通地税局原党组副书记、副局长,2015年4月退休。南通检察机关在查办其他职务犯罪时发现,2010年以来,杨幸福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在承接工程、办理税务迁移手续、为企业融资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钱物。杨幸福在得知检察机关正在调查其贪贿问题后,于2016年12月2日利用其办理的因私护照,乘机出境至津巴布韦,一直畏罪不返。在中央追逃办统一指挥下,去年3月23日16时许,我省赴境外追逃小组成功将杨幸福押解回国。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杨幸福利用担任邗江县地税局副局长、南通市地税局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资金拆借、税款征收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伙同他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折合共计23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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