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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担保人需要偿还借款吗?有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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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辽宁大连市]
[抵押担保]
发表时间:2014-12-3 13:58:57

2009年7月18日借款2万,规定2009年9月17日还款,2010年年初债权人给担保人打电话说:借款人未还钱要求担保人还钱,担保人说要与借款人联系。之后债权人未再联系。现在是2014年11月债权人说借款人未还钱,要求连带担保人还款,请问担保人还有担保责任吗?

律师解答
赵健律师
[北京市辖区]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需要看你的保证期限约定多久,如果没有约定的,你的保证期间准确来讲是自2009年9月到20133月份。因为债务履行期届满应当是20129月,但是保证责任系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因此你的保证责任应当到20133月。可以主张保证期限过期。但是注意的是,在保证期内的,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如有疑问,可以来电详询。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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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民法
执业机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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