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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领旷工被辞退,微博成证据

时间:2014-10-15 14:46:27>跟律师谈谈<

    白领陈小姐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在微博上随手发布的旅游照片和博客上写的游记,竟被单位一一截图公证,并作为证明陈小姐旷工的重要证据提交法庭。而正是因为“翘班”出游,让陈小姐丢掉了这份已经做了10年之久的工作。

 

  20126月,陈小姐收到公司的解除聘用关系通知,称其从1月份开始累计旷工天数超过8天,按照公司规定决定即刻解除聘用关系。陈小姐颇为不满,她认为自己每次请假均有申请,并没有旷工,公司的行为系违法解约,应当支付违法解约赔偿金。于是,她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6万余元的赔偿金。

 

  庭审中,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陈小姐到底有没有旷工。公司为证明陈小姐旷工的事实,一连出示了包括电子邮件、电话记录、微博、博客、电脑文档公证书和护照等证据。公司指出,在近1年中,陈小姐未经申请擅自外出旅游旷工达27.5天,从陈小姐微博上的照片,可以看出其旅游的日期和地点,并且出游期间公司的电脑和电话上均无任何记录。公司还出示了陈小姐的年休假记录表,印证其缺勤天数。而陈小姐对公司拿出的这些证据并不认同,坚称微博和博客不是她本人所写的,并对年休假记录表的证明力提出质疑。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陈小姐多次利用工作时间国内游、出境游,有意隐瞒实际休假天数,半年中累计12天缺勤,未经申请和登记,公司解聘行为合法。

  

   云法律网在线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依据本条解除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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