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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前妻复婚不到一月后再离婚,获房后要求前妻父母搬走

时间:2018-12-14 17:47:30>跟律师谈谈<

年近八旬的岳先生没想到,他和老伴会被前女婿“赶出门”。

近日,岳先生告诉记者,去年6月2日,女儿岳女士与前夫李先生复婚,同月28日两人再次离婚。

根据离婚协议内容,原本由老两口与女儿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女儿名下的一套房屋被转到李先生名下。今年6月,李先生将岳先生夫妇起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渝北法院”),要求两人搬离住房。

11月19日,渝北法院作出(2018)渝0112民初12930号民事判决,要求岳先生夫妇搬离已转至李先生名下的这套房屋,并支付相应的房屋占用损失费。

岳先生夫妇不服判决,已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初次离婚后女方买房

今年79岁的岳先生介绍,2003年,女儿岳女士在武汉与李先生登记结婚。三年后,两人的女儿小然(化名)出生。2008年,李先生与岳女士离婚。

岳先生称,女儿和李先生离婚后,夫妇俩将外孙女带回重庆抚养,小然的学费、医药费均由他和老伴承担。初次离婚三个月后,女儿还在重庆买了一套住房。

渝北法院作出的(2018)渝0112民初12930号民事判决书记载,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岳女士向重庆市环保建设有限公司购得一套建筑面积为87.86平方米的住房(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总价265505元。

岳先生告诉记者,这套房是全款支付,他和老伴出了7万多元,产权是登记在女儿名下的。接房后,他和老伴出了5万多元装修款。

此后,岳女士和父母共同居住在案涉房屋里。岳先生称,2016年8月底,老两口跟女儿吵架,被女儿赶了出来。此后女儿将小然带到武汉,转学至当地继续读书。

判决书显示,2017年6月2日,岳女士与李先生在武汉登记结婚。同月28日,两人离婚。三天后,双方签订《离婚补偿协议》,约定女儿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孩子的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由男方支付至独立生活为止。该协议还约定,案涉房屋归男方所有。

李先生诉称,他和岳女士第一次离婚是因为感情不和,后双方感情修复复婚。岳先生夫妇知道两人复婚后,通过向案涉房屋喷字、堵锁眼、用斧头砸门等方式破坏二人的婚姻生活,导致家庭矛盾再生,因此再次离婚。

岳先生夫妇共同辩称,李先生陈述系诬陷,自己住进案涉房屋后,反倒是对方通过不正当手段对房屋停水停电,逼迫二老搬出家门。 并且,女儿与本案有重要关系,请求法院追加岳女士为第三人。

法院判老两口搬走

渝北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6年8月后,岳先生夫妇在外租房居住,未在案涉房屋居住。2017年7月,岳先生夫妇将案涉房屋的门锁砸坏,进入该房屋居住。同月21日,李先生准备出售案涉房屋,但岳先生夫妇认为其出资装修了该房屋,不准李先生出售。双方发生纠纷,李先生报警。

李先生诉称,他于2017年10月取得案涉房屋的产权证。由于房屋一直被岳先生夫妇占据,他将岳先生夫妇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搬离并赔偿损失。

岳先生夫妇则诉称,因为照顾外孙女花费不小,女儿曾承诺让他们在案涉房屋居住至临终。

岳先生夫妇还诉称,李先生与岳女士恶意串通,进行假结婚和假离婚,为了逼迫二人搬离案涉房屋。从时间可见,李先生与岳女士从2008年办理离婚后,双方再无联系,两人在2017年复婚,婚后二十几天便又离婚,并将与李先生毫无关系的案涉房屋归于李先生,不符合常理,该约定已经违反了民法总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应当无效。

判决书显示,该院认为,岳先生夫妇住在案涉房屋内,对李先生的物权构成妨害,李先生要求岳先生夫妇搬离并支付房屋占用损失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岳先生夫妇辩称李先生与岳女士串通,损害其权益,但无证据能够证实其辩称的事实。因此,该院对岳先生夫妇辩称的事实不予采信。

此外,岳先生夫妇要求追加岳女士为第三人,因该案系排除妨害纠纷,根据李先生举示的证据,在无需追加岳女士的情况下即可查明案件事实,故对该申请,法院不予准许。

11月19日,渝北法院作出判决:岳先生夫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案涉房屋,并支付李先生案涉房屋的占用损失费(按照每月2100元的标准,从2017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搬离之日止)。

12月7日,岳先生告诉记者,夫妇俩已经有两年没有跟女儿联系了,“打电话不接,家也不回”,他们希望女儿能够站出来,把事情说清楚。

同日,李先生说:“这件事跟岳女士没什么关系,法院判决书上面写的都有。”

目前,岳先生夫妇已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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