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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服刑20年出狱 因未被公司开除要求经济赔偿

时间:2014-10-20 14:43:09>跟律师谈谈<

  李雷(化名)原本是达州市开江县一家企业的职工,后因违法入狱。20年后,李雷出狱了,原单位经几回改制,也早已成了另外一家公司。但李雷以为,无论是改制前仍是改制后,单位都没有对自个做出开除或辞退的处理。随后他恳求劳作裁定,需求单位组织作业并给予经济抵偿,得到了支撑。

  关于这个成果,该公司表明不服,双方为此两度诉至法院。19日,华西城市读本记者从达州市中级法院得悉,法院最终没有支撑李雷的恳求。

  李雷说,1986年他进入达州市开江县某工厂作业,成为一名全民所有制工人。1991年,他因违法而锒铛入狱。李雷入狱后,工厂先是被一公司兼并,由于他在服刑,所以原单位在移送的职工花名册中,李雷未在移送接纳的目标范围。后公司实施合同制,单位先后改变了两次,李雷的档案也跟从其间,一向放在现公司的档案室保存。20年后,李雷出狱了,他第一件事就是找到自个最初地点的单位。“我尽管中途违法服刑脱离了单位,但是他们也并没有将我开除或许开除。如果我被开除或许开除了,现在我的档案就应该在就业局。但是我的档案在公司里,我们清楚就还存在劳作联系。”于是,李雷恳求劳作裁定,需求现公司给自个组织作业,并给予经济抵偿。很快,他和公司的劳作联系得到了肯定。

  公司却感觉很委屈,“公司之前经过改制,现已实施了合同制,李雷又没有和我们签合同,哪里还存在劳作联系?”该公司表明,李雷的档案在公司,这只能算是保管,“不可能因为他档案放在这里,就表明他仍是公司的职工。”该公司随后诉至法院,恳求吊销裁定裁决,并判定双方不存在劳作联系。

  一审法院以为,李雷因服刑而脱离作业岗位,未在单位劳作也未领取报酬。“根据1982年有关法律规定,凡经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职务天然吊销,不保留职工身份。”据办案法官介绍,企业实施劳作合同制后,李雷仍然在服刑,公司改制前后虽未对他开除或辞退,但他们之间仍然没有任何劳作联系,法院最终支撑了公司的恳求。

  看到这个成果,李雷立即又诉至达州市中级法院恳求改判。19日,记者从达州中院得悉,二审最终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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