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郑某某运输毒品案,经公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郑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2018年5月某日,郑某某驾车前往潜江市向尹某索要欠款,尹某妻子将三包毒品“麻果”交给郑某某用来抵账,郑某某表示同意,并将“麻果”装入口袋,随后驾车返回公安县。当日18时许,郑某某驾车到达公安县黄金口收费站时,被在此布控的公安民警抓获,现场查获毒品“麻果”三包,经鉴定,查获的三包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52.77克。
检察官说法
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转移毒品。其具体表现为转移毒品的所在地,即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
本案被告人郑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因其运输甲基苯丙胺超过50克,其法定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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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欠债,天经地义,但也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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