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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货运公司老板 为逃赔款玩失踪现已被捕

时间:2018-12-30 18:18:22>跟律师谈谈<

货车司机运营途中发生车祸当场死亡,法院判令所属的货运公司支付其家属赔偿金,公司老板辩称司机与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赔偿。法院判决生效后,公司老板分文未付,拒不执行。12月20日,东西湖法院接到线索后将货运公司老板拘留15天。

2016年4月1日,河南人李某入职武汉某货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签订《驾驶员聘用合同》。同年9月19日,李某驾驶公司货车前往四川成都送货。次日凌晨,途经重庆市时,货车因出现故障停在了行车道内,不料与一辆重型货车相撞,李某当场死亡。经重庆当地警方认定,李某与该货车司机承担同等责任,最终李某家属获赔40余万元。

李某家属认为,李某的死亡属于工伤,货运公司应负赔偿责任。2017年4月,武汉市东西湖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货运公司不服此认定,同年9月,李某家属向东西湖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货运公司赔偿工亡补助、丧葬补偿等补偿金共计90余万元,同时,仲裁委做出的裁决支持了李某家属的申请。货运公司不服,将李某家属诉至东西湖区法院。

货运公司认为,虽然双方签订了《驾驶员聘用合同》,但李某的工资不是固定的,是按出车次数计算,所以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法院认为,该合同名为聘用合同,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实质要求,另外,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需要以劳动关系为基础,所以认定李某与货运公司属于劳动关系,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货运公司不服,向武汉市中院提起上诉,今年6月,中院驳回上诉。

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申请人曾多次向公司老板刘某索要赔偿,对方却避而不见。本案于7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其未履行,也未主动与法院联系。承办法官实地调查得知,被执行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办公地点并非实际经营地,同时,也未查到被执行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公司老板刘某的手机号码也无法打通,该案执行陷入僵局。

12月20下午15时许,申请人向案件承办人报告发现了被执行人的行踪,承办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立即前往武汉市汉阳区,将正在清点发货物品的公司老板刘某当场控制,并带回法院。经过反复讲法释理,刘某仍表示无法履行义务,当场也未能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一致。最终法院决定对刘某司法拘留15日,随后送押至武汉市第一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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