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3日上午,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李雪平受贿一案。
公诉机关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李雪平利用担任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集团(后更名为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处经理、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浙江申嘉湖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接、设备租赁、人员调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吕某某、郑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239.217万元,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李雪平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雪平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衢州市党政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等2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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