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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学生因开空调起争执 一人刀捅对方获刑两年

时间:2019-1-24 21:11:10>跟律师谈谈<

   何某和余某某因宿舍是否开空调起争执,何某拿出折叠刀捅伤余某某,最终因故意伤害罪获刑两年五个月。

  何某与余某某系汉中市汉台区某培训学校的同学,同住该校三号学生宿舍。2017年5月21日23时许,余某某下课回到宿舍打开空调,何某以其感冒身体不适为由,要求余某某将空调关掉,余某某未予理会。何某自行关掉空调,引起余某某不满,余某某让何某到宿舍外面睡,何某将架子床上一木棒拿在手上,被同学王某夺下扔在地上。

  余某某到隔壁宿舍叫来同学李某帮忙。何某见余某某叫人帮忙,从床上拿了一把折叠刀,余某某与何某争执夺刀时,左手臂被划伤。余某某随即捡起地上木棒打在何某头部,何某用折叠刀将余某某胸部捅伤。后余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胸部刀刺伤,左前臂刀刺伤。经汉台区司法中心鉴定,余某某胸部损伤属重伤二级。

  另查明,何某将余某某捅伤后,同学叫来老师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余某某被送往汉中市中心医院救治,何某因头部受伤被其父亲送往汉中市三二〇一医院检查治疗。何某的父亲于2017年11月14日与余某某及其父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自愿代替儿子何某赔偿余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所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

  汉台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因琐事与同学发生肢体冲突,用水果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何某案发后未逃离现场,经民警传讯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物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宣告缓刑三年;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木棒一根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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