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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后,对方要求我家人去找个伤者,请问我有责任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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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江苏南京市]
[交通事故]
发表时间:2014-9-28 20:22:08

你好,我骑电瓶车碰到一位老太太,导致左脚面缝十一二针,二脚趾轻微骨裂。当时情况是,晚上7点左右,骑电瓶车上班,从前面带蓬三轮车左侧超过时,对面有一老太太骑脚蹬三轮车驶来,她当时侧脸和前面三轮车车主打招呼,我立即刹车,可还是碰到他了。本来向私了,我付了全部的医疗费,对方要求出院后要求我家人去照顾老太太,请问我有责任去吗?

律师解答
[浙江温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交通人损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一般发生交通事故,要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具体责任。想私了的话,建议先与伤者协商解决问题,如协商不成,可以询问医生否有需要看护的必要。如果需要,也不能强制要求你的家人出面照顾,可以安排他人照顾或者给与适当的看护费等。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赔偿医药费用需注意的是:(1)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2)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3)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4)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5)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托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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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侵权责任法
执业机构: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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