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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妇死海漂流溺亡 死者和旅行社各担一半责

时间:2014-11-13 13:54:26>跟律师谈谈<

     68岁的宋女士随团赴以色列旅游,在参加死海漂流项目时不幸溺亡。

  今天上午朝阳法院通报,法院一审认定北青旅与宋女士各负一半责任,判决北青旅退还旅游费9000元,赔偿死亡赔偿金等27万余元。

  死者女儿:母亲漂流溺亡索赔百万

  2013年7月,宋女士参加北青旅“以色列10天朝圣团”的旅游。同年10月22日,宋女士如期出行,随团飞赴以色列。10月26日,宋女士参加以色列的“死海漂流”项目时不幸发生意外,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宋女士的两个女儿认为,北青旅作为组团社、华远公司作为实际履约社,均应完善旅游安全措施,确保游客人身安全。死海海水物理成分复杂,旅行社理应明示旅游者该项目存在的危险。其母亲已经68岁,明显不合适参加此项活动,导游应当警示并劝阻。但旅行社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母亲身亡,故二人要求北青旅退还团费1.65万元;要求北青旅、华远公司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97万余元。

  旅行社称:已尽提示义务不应担责

  庭审中,北青旅认为,死海是开放的经营场所,有以色列当地的救护人员救护,宋女士溺亡是意外事件。该公司将游客交给了合作伙伴华远公司,并未违反合同及旅游法的规定,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

  华远公司则主张,该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提示义务,在接待过程中,还对具体项目再次进行了提示。

  华远公司认为,宋女士作为成年人,对自身身体状况及游泳技术应有所了解,在参加项目时亦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当自身发生危险时,应当自救。按照旅游法规定,旅游者应当选择与自身适应的项目,宋女士应当承担主要义务。

  游客作证:参加漂流后感觉很危险

  庭审中,与宋女士同行旅游的闫女士、徐先生到庭作证。

  闫女士说,在进行漂流项目前,导游告知在死海内不要超过二十分钟,如海水进到眼睛里,要用矿泉水洗。事发时,她在深水区,宋女士在浅水区,水深也就到大腿。看到宋女士扑腾,她与徐先生一起将宋女士救起,后来以色列人也过来救助。

  闫女士说,他们把宋女士扶到岸边,当时宋女士鼻子里、嘴里都是血泡,后来救护车来了。事发后她没看到导游。

  闫女士表示,根据导游介绍,并没有觉得特别危险。当时全团有好几个人呛到水,宋女士是她看到的第三个。死海岸边都是盐、结晶,海水溅到嘴里都是麻木的,参加项目之后感觉死海漂流很危险。

  一审判决:双方各担一半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北青旅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考虑其年迈的原因,在旅游途中对其进行更多的照顾,以防发生安全危险。现宋女士在旅游途中发生意外身亡,北青旅对此负有一定责任,应当给予一定赔偿。

  法院同时认为宋女士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安全也负一定注意义务。故针对宋女士死亡的后果,将二者的责任比例确定为5:5。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文/记者王晓飞通讯员黄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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