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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江苏省广告条例》今起施行 严控保健品宣传

时间:2019-3-1 14:31:28>跟律师谈谈<

新版《江苏省广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3月1日施行。有哪些亮点?记者了解到,新《条例》对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作了明确规定,保健食品不得宣传治疗功能,药品也不能有治愈率宣传。此外,不能随意打电话、发短信发送商业广告,互联网广告也不能任性发布了。

保健品、化妆品不得宣传治疗功能

药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已经成为社会热点。目前全省也正在开展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针对普通食品、保健品、保健食品等广告肆意宣传治疗效果问题,用禁止性条款作出规定。

具体来看,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食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美容美体服务等其他任何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针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宣传具有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保健功能。

即使是药品、医疗、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也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同样也不可以宣传其治愈率、有效率。不可以利用患者、医务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或者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

弹窗广告不能任性,电话短信发广告也不能随意

电话广告扰民,垃圾短信不断,已经成为社会公众反响强烈的问题。这个问题需要多部门协同解决,《条例》也作了积极努力。其中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电子信息等方式,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

如果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当事人提供拒绝继续接受的方式。同时,明确“在电子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的方式也视为发送广告。

此外,互联网广告也不能任性发布。比如,弹窗广告。《条例》明确,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考虑到链接跳转广告的多发性,《条例》还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所发布的广告的链接页面存在违法广告的,应当断开链接。

金融广告要予以风险提示

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对用户作出保证性承诺”;声称平台“安全可靠”,实际是没有资质违规开展金融业务并进行广告宣传……这些都是金融广告常见的违法情形。为了严厉打击金融领域违法广告,规范江苏金融市场秩序,《条例》也增加了对涉及金融业务的广告发布的规范。

比如,金融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者审批文件。发布有投资回报预期的金融业务广告,应当以显著方式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予以提示或者警示。消费者看到金融广告,并准备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时,也一定要看清手续资质,谨慎对待广告宣传。

“绝对化用语”认定不能绝对化

广告中一切“绝对化用语”都不能使用吗?2015年《广告法》修订后,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引起社会广泛讨论,也产生了许多误读。有人认为,只要广告中出现“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词语,就一律属于法律禁止的“绝对化用语”。

但是,在执法实践中,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认定,有一定的标准,需要执法机关根据标准,结合广告个案的语义、语境和事实依据等,进行综合判定。

因此,新修订的《条例》对如何认定“绝对化用语”作出例外规定。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表示时间、空间顺序的用语”“依据法律法规评定的奖项、称号”“特定行业、领域根据国家标准认定的分级用语”“表示广告主自我比较的分级用语”“表示广告主目标追求的用语”“客观表述并可以查证的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等不属于“绝对化用语”,从法规的层面规定“绝对化用语”认定“不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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