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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一男子拍卖家中古钱币 陷入“古董局中局”

时间:2019-3-8 16:05:20>跟律师谈谈<

家中古钱币被鉴定可拍卖80万元交了万元宣传费后结果不了了之

意外翻出的古钱币能80万元起拍?淘宝上网购的千元玉器,经文化公司的“专家”一鉴定,至少能卖40万元?

你以为自己意外淘到了宝,其实是陷入了别人精心设计的“古董局中局”,鉴宝、拍卖都是套路,目的就是赚取拍卖费。实际上,所谓民国的双旗币可能几十元就能买到。

清理东西时翻出一枚民国时期的钱币,被文化公司鉴定为“好东西”,估价80万元起拍。一开始,岳阳的王先生以为自己能赚笔意外之财,没想到,自己按照文化公司要求交了1万元宣传费后,却得知古钱币流拍了。直到现在,王先生不仅收不回自己的一万元,连当初联系他的业务员也找不到了。

近日,接到王先生的投诉后,记者带着一枚千元左右的玉器前往该公司,结果经历了与王先生类似的“古董局中局”:经该公司“专家”鉴定,千元左右的玉器身价倍增,可拍卖40万至60万元。当然,前提是得先交8000元宣传费。

交了万元宣传费后,钱币流拍了

去年,王先生的岳母去世。家人在清理遗物时,发现一枚古钱币。出于对古钱币的好奇,王先生在网上搜索时,无意搜到了湖南洵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他在网页上和客服简单说了下情况后,留下了电话。

“客服一直给我打电话,邀我去长沙,说可以帮我拍卖。”王先生说,业务员还给他发来公司的营业执照,“当时觉得公司挺靠谱的”。去年8月,王先生来到长沙,该业务员请来了公司的“老师”帮他鉴定钱币。“那个‘老师’说这是民国的双旗币,建议我80万元起拍。”

业务员告诉王先生,古钱币在香港的行情更好,正好11月香港会举行奥斯汀拍卖会。只要他先缴纳一万元前期宣传费,公司就可以帮他拍卖。“他们给我看了拍卖会现场照片,还告诉我国家整治拍卖市场后,现在已经很正规了,我就相信了。”王先生说,他交了一万元,还签了合同。事后,王先生接到业务员的电话,称钱币流拍了,接下来公司会帮他寻找私下交易。但这件事一直没有进展,王先生每次打电话询问,业务员就推脱。没多久,公司告诉他这名业务员已离职。

千元玉器被鉴定为40万元起拍

接到王先生的投诉后,记者带着一枚在淘宝上花千元左右买来的玉器,来到湖南洵格文化有限公司。公司位于华远华中心39楼,一进门便有前台人员热情招呼。公司面积不大,有个小展厅,里面摆放着各种瓷器和钱币,看起来颇为高端大气。

会议室里摆着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和拍卖会现场照片,一切看起来如王先生所说,“像模像样”。随后,该公司的“老师”来到会议室,“老师”身穿黑大褂,拿着手电筒,仔细观察了玉器一番,便告诉记者,“你这块玉是和田玉,接近羊脂,东西不错。”

一名自称是经理的女员工介绍,“老师”是北京请来的专家,有鉴定资质。她还拿来一本拍卖图册,上面有不少藏品的拍卖价格。记者发现,图册上名为“籽料原石”的两块玉石,重24克左右,拍卖价为280万元。一套名为“五帝钱”的10枚古钱币,拍卖价为3000万元,两枚“湖北省造宣统元宝”,拍卖价为60万元。

那么记者带来的这块玉该如何定价?这名女经理找来不少“成功”拍卖的玉石制品拍卖价给记者参考,并建议记者拍价为“40万到60万元”,“建议起拍价不要订太高,40万元左右就可以,以免流拍”。

女经理还告诉记者:“在内地拍卖,要交8000元宣传费,如果去香港,价格是15000元。”据悉,藏品成功拍卖的几率大致是40%,缴纳的费用是一次参与拍卖会的费用,藏品流拍宣传费用不退,公司会继续为客户找买家私下交易。

专家鉴宝

民国双旗币几十元就能买到

淘宝千元买的玉器,为什么会被鉴定成40万元起拍?

记者带着这块玉来到湖南省文物鉴定中心。鉴定中心鉴定部专家鉴定后,称这块玉是现代工艺品,是市面上很常见的和田玉,价值一千元至两千元之间。专家也看了王先生的钱币照片,告诉记者,钱币目测是民国双旗币,市场上很普遍,甚至几十元都能买到。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种文化公司用拍卖的方式圈钱很常见,有的公司甚至真的存在“拍卖”流程:“(此类公司)会走拍卖流程,从出拍卖图录到完成拍卖,各种流程都会走一次,还会请些所谓的藏家、有购买意向的人来参加拍卖,举举牌子,做个样子,但最终不可能拍卖成功。”

法律咨询说法

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

律师在线表示,王先生和公司签订的合同可能是可撤销合同,如认定公司利用与王先生专业上的能力差和信息上的不对称,使王先生误以为一个普通的藏品具有极高的价值,从而委托公司宣传成交,则合同的效力存在问题,王先生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退还相应费用。

可撤销合同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通过撤销权的行使,将已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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